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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进行车辆维修服务,是在维修时用到备品备件,然后收取维修费时包含了料件的价格?还是单独出售备品备件呢?
如果是前者,属于你的一项成本,肯定是需要进行供应商比价选择的,直接影响你的利润。如果是后者,属于赊销形式的零售业务,那么进价高低也会对你的利润产生影响,所以选择供应商也是有必要的。
委托代销,是按照对方既定的价格出售,然后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样不会计入你公司成本,所以对供应商的选择对你单位利润没有影响。
所以根据上述不同情形,来对照一下你单位情况,如果对你利润产生影响,应该进行询价和供应商的选择。
按照货物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按购销金额0.3‰贴花
您好,民营医院应按会计准则进行核算。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是不正确的。一般情况下,应在病人出院结算时确认收入,同时相应结转对应的成本,不存在成本与收入不匹配的问题。
以下网文供参考:
(一)按照大多数医院的运行模式,门诊流程基本如下:患者先挂号,医疗机构收取挂号费并打印发票,患者持发票到相应科室就诊,医生看诊完毕开出检查或治疗申请单,患者完成缴费,然后持检查单、发票到相应科室进行检查或治疗。由于划价收费在医院HIS系统中即时完成,医疗机构往往根据系统中的收入报表确认营业收入金额。但有些患者因某些原因并未完成治疗或检查,医疗机构并没有履行完其相关义务不能确认收入,收到的款项实际上具有合同负债的性质。但考虑到门诊涉及多个环节,且患者的流动性较大,患者是否完成预定的诊疗行为,实务中很难及时获取相应的反馈。因此医疗机构的常规做法:针对已经确认不再执行的检查和治疗,通过相关科室签字确认,患者办理退费,医疗机构冲减退费当日收入是较为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同时,由于门诊退费金额一般占医疗机构收入比重不高,而门诊诊疗时效性强,对于收入的冲销不会严重滞后,因此对收入的确认不会造成大的误差和影响。
(二)住院患者入院时通常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在出院结账前,住院押金放入“合同负债”科目核算,等患者进行出院结算时,将之前预交的款项转入收入,最终的住院总费用在出院结算的时点确认为当期收入。患者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意味着患者基本认可和接受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再负有向患者转让服务的剩余义务,已向患者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
因此出院结算作为新收入准则下确认收入的时点是比较恰当的。实务中有几种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形:1.患者已经康复离院,由于出院结算所需的资料不完备,延迟办理结算。2.经医疗机构催促,患者怠于办理出院结算。延迟办理结算实际上违背了收入确认的原则,造成核算周期内收入与成本不配比,会计信息失真。建议医疗机构平日要加强在院患者的费用管理,避免患者欠费离院,同时要及时催促康复患者提供完备的资料及时结账,对于因患者自身而非不当医疗行为的原因导致的结账延迟,医疗机构可以设定一个期限,如果患者到期不结账,那么医疗机构可以代为结账,及时确认收入,以保证收入归属在正确的期间。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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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操作是错误的。
事实上,此属于销售折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由销售方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采购成本及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身份证号码应该是个人的唯一纳税识别号,不会因为在不同城市不能进行归集,现在个税App已经实现按身份证号码进行收入的统计。只要你已经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进行了申报,就不存在你所说的工资表收入与系统收入不一致的情况,除非你在其中一地没有进行过申报,如果确实没有申报导致工资表与系统数据不一样,你可以新增模块把没在系统反应的部分添加进来。
从税法角度讲,转让用地性质区别不大。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
最主要就是租金,然后就是与租赁相关的税费,比如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如果约定车辆费用由承租方负担,那么车辆费用(比如加油、过路)也是必要费用。
会计准则要求据实进行账务处理即可;另有会计法等规定需要取得真实、合法原始凭证。
税法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2月2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目前全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出台了相关政策,对减免物业租金的出租方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3月28日下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恢复商品流通和商业秩序工作情况。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世宇介绍,为更好地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尽快让企业恢复生产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做了一些专题调研,发现有很多企业家、个体业主都反映房租等刚性支出是当前一笔较大开支,希望减免租金的呼声很高。 在2月25日,国家决定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山东:为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和引导他们帮助个体工商户减负。
各省相应的具体实施文件很快会出台。
需要判断这种补贴是根据什么原因和依据进行的补贴,是因为不能返岗在家工作给予的补贴,属于工资薪酬性质。如果属于人道主义给予的补贴,属于职工福利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