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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股东
对于法人股东来说,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政策依据:
1国税函(2010)7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个人股东
个人股东取得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征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1,国税发(1997)19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税函〔1998〕289号《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生个人股车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这10元可以抵免。
一、代扣代缴时
借:银行存款 9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
贷:投资收益 100
二、比如,境内业务盈利1000,则按1100计提所得税(注意:这一点极其重要,境外收益要并入计税基础,然后再抵减)
借:所得税费用 2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75
三、实际缴纳265即可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65
贷:银行存款 265
您说的公共收入是什么意思?是从法律角度提问?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为了更好地保护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利,《民法典》关于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归属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如果属于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费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没太理解您的问题,既然是有加价,就是销项大于进项,为什么会形成留抵呢?
首先,“公司法人”不是“自然人”,而是公司本身。您说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吧。说句实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交保险,我挺难理解的。当然,如果确实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肯定属于任职于公司,当然属于公司职工了,包含的。
其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纳税调整,都是基于税法、会计之差异,而进行纳税调整。我举个简单例子说一下:
比如说,收入1000万,成本费用800万,那利润就是200万;企业依照会计准则(这是前提)判定,有50万债权收不回来了,那就计提50万坏账准备,会计利润就是150万了。那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是把150万调成200万。
但是,您如果觉得这150万也不想预缴企业所得税,毫无依据地所谓“暂估预提”140万费用,再说拿到汇缴去调。那么从头都是错的了。
笼统地开具“服务费”肯定不行。因为在增值税范畴,“服务”是个极其宽泛的概念,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而其中比如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又包含大量项目。所以必须明确服务项目开票。
如您所述,设计属于“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而营销推广则属于“广告服务”。而若单独物料制作或者以此主营,则属于“销售货物”或者“加工劳务”了。
“存货”与“固定资产”,皆非现金类资产。存货转为固定资产,本身不会导致现金流量变化,也不涉及现金流量修改。
需要缴纳个税,属于偶然所得,按20%缴纳个税。但营业员取得奖励并未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就无法开具发票,所以商贸公司不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发票应当据实开具。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乃是法定义务。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 第 5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您看这个可以吗?
收款人指的是一个岗位,我们在系统设置时,看到的界面也是操作人员管理,添加具体经办操作人员的,不是写某个单位的名字,本身发票开具就代表了是这个单位开出去的发票,收款人等是要明确对应岗位和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