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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属于自产货物销售并提供安装服务,可以分别适用货物和安装工程税率,税法上约束的就是按照正确税目税率开票行为,至于是否有安装资质税务部门是不管的,也就是说你可以开具建筑工程9%税率的发票。
这不需要调整啊,会计、税务处理原本应当一致。
您的分录理应如下:
一、充值
借:预付账款(即使开票,也是这样写分录)
贷:银行存款
二、发生话费
借:管理费用等
贷:预付账款
如果个人发生了对外提供劳务行为就可以取代开发票,需要携带劳务合同或协议及身份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从这条规定来看,电子账簿应当打印出来;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具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既然2019年收回,则直接调增2019年收入总额(其他收入)、即增加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个人以为,设备保养合同应当属于“加工承揽合同”,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必须要申报,个税法要求对于除了经营所得支付的款项要全员全额进项申报,不管是工资薪酬还是劳务报酬等,不管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只要向自然人支付,都需要进行申报。
你所描述与工人非固定员工合同,其实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对于员工只区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没有固定和非固定的说法,只要属于任职受雇于你单位都是你单位的员工,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应该属于你单位员工,需要缴纳社保并进行个税申报。
一、预付电费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二、用电、发生结算电费、取得发票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可以抵扣且认证通过)
贷:预付账款
一、支付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符合规定条件依法抵减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先为您列举一下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一、押金乃是“中止合同”所支付,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应开具发票。
二、滞纳金因晚交租金而支付,属于上述“价外收费”范畴,应当一并按照“租赁服务”开具发票,可以备注或者另附说明“逾期交租滞纳金之类”。
按照您的描述,应当是跨月了。
一、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您的开票错误。
二、既然导致多交税,是不是说明您开票金额多了。
(一)如果这样的话,可以在本月红冲多开部分,这样就可以抵减本期销售额,进而冲减多交税款;
(二)至于申报上月税款,只能根据上月实际开票情况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