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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就问题表述当中业务本身,公司总部通过融资的方式获得的资金,然后将该资金进行出资到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鉴于该资金是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开发建设再出售,获得的超额利润(至少理论上是这样),需要置放于更为广阔的时间段,不能够拘泥于一时的得失。
如果是筹划,其实项目公司拿到,建设,出货,回款!这是业务上最好的解决方案。
您好,小编传话:
1.A公司以在建工程出资到C公司【2020年8月14日修订】
【政策依据】财会〔201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请参考)
(1)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贷:经营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同时结转开发成本:
借:开发产品
贷:开发成本
(3)结转经营成本
借:经营成本
贷:开发成本
(4)然后转让股权给D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2.在2020年6月-2020年7月之间,A公司关于此厂房的合同未做变更,发票仍开给A公司,资金支付也有A公司支付,但D公司将资金转付给A公司。A公司账务处理仍将此部分支出计入开发成本。
3.基准日之后的业务严格是应该由供应商开具发票给C公司,因为C公司是厂房的所有权人,是C公司的固定资产。鉴于目前的现状给出解决方案:
(1)供应商开具发票给C公司,原来开具发票红冲;
(2)供应商发票不红冲,A公司入账,A公司在开具发票给C公司的发票金额当中增加相应的金额,该金额是基准日之后发生的支出。
您好,化妆品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如果你公司没有委托加工高档化妆品,并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仅有批发零售行为的,不缴纳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您好, 小编传话:
①仍然处于在建状态的建筑物,意味着没有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已经完成不动产证的办理?
②作为出资入股,属于增值税是视同销售,由房地产企业向“中药材加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该企业的入账凭证。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③评估日到办理产证之间陆续投资在该工程项目上的支出,理论上相应的支出已经是“新公司”资产对应的支出并取得新公司抬头的发票。
④对于地产土地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公司而言涉及到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⑤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您好,只要是自产货物,楞以申请出口退税。
若已依法进行税务注销,则税务范畴已无此店,当然不存在涉税问题。根据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未依法完成税务注销”,则税务范畴,相当于此店仍在正常存续,当然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税务处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比如当月应缴增值税1000元,加计抵减200元。
一、计提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二、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贷:银行存款 800
其他收益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