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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如果不需要补税,而且预扣预缴环节也已依法履行义务,那么可以选择“免申报”操作,当然选择继续提交“申报”也是可以。
您好,应由乙公司就股权溢价转让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适用税率25%,如果企业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此转让股权溢价转让所得也可一并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关于《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这个文件,必须全面理解。
一、这个文件主要说的是,可以(注意是“可以”)使用电子凭证入账了,而且可以按照文件相关规定单独使用,不必另行打印。
二、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比如您说的电子发票,这本身就属于“电子会计凭证”,可以直接使用这个电子凭证入账(当然需要满足文件规定条件),不用打印出来;也可以打印出来,但这时也要求保存电子凭证(因为这才相当于是“原件”)。
又比如您本来就是取得纸质发票,这本来就是“原件”,就不是必须电子化上传保存了(当然也不禁止)。
不需要。
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注:资金账簿依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计算);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如上所述,为其他企业提供信用咨询和信息用评级服务,并非上述所列各项。而“(1989)国税地字第34号”文件规定,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请问您经营什么项目?
一、如果实际购买业务发生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则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可以按照规定抵扣。
二、如果购买业务发生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则当时就应当取得发票,而且不得抵扣。现在本来已属错误(未按照规定时限取得发票),当然不能因为错误做法反而获得抵扣权利。
是不是物业公司收入,这取决于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如何协商。
但是,从收入项目上讲,这不是“物业收入”或者“物业管理收入”,而是“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收入”。相关定义,可见“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我理解,这个通知主要是为了向无纸化和电子化方向发展出台的,目的在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目前如果没有条件将电子票据接入企业报销内部管理系统,我们还需要打印纸质发票,但应该保存电子票据的电子形式的凭证,这个应该是原始的二维码或者电子信息,而不是纸质版的扫面件。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三流一致”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经查,“菜苜蓿”在其中)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