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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如果未超过500万元,即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当然,如果符合上述“会计核算健全”条件,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但这是权利,并非义务。
事实上,接受函上的价格应当是您提供的。否则,作为医院,肯定不知道这个物品应当按照什么价格给您开具。
当然,您提供了正常市场价格也并非禁止;只须自行注明一下成本,并以成本入账即可。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您好,1、按照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如果金额较大,应该按照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2.按照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制原则,应追溯到当年去调整。
3.增值税如果前后税目和税率一致,可以不用更正申报
您好,财务会计处理: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
您好,首先要考虑企业文化环境,也就是对于员工的认知。把员工当成工具和把员工当成企业资源的不同文化环境,肯定会有不同的方法。
另外一方面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目标。例如疫情只是短期影响,稳定员工就非常重要,一旦复苏,大家立刻投入业务中去。但如果疫情对于企业是摧毁性打击,那么尽快的遣散员工,清算企业则是明智的做法。
大多数公司可能会介于两种情形之间,受到打击但是不至于摧毁。那就要关注下行业其他公司的做法、公司自身人员配备程度、岗位空缺招聘难度、薪酬结构-底薪以及可变部分、货币报酬以及股权报酬间调整的可能性等等。
您好,预算制定是从企业最不可控制的因素开始,一般情况下都是从销售开始,然后推定企业的其它活动。而供不应求的企业,往往可以从产出量角度开始。
1. 在疫情下,大家的思路都应该有所转变。过去不愁卖的,现在要看看市场还在不在。过去不愁产量的,现在要考虑供应链的能力。
2. 过去从来不愁钱的企业,也要注意考虑现金流的预测。即使是医院,当非急性病人不去门诊时,现金流同样会有问题。
3. 与此同时,多考虑各种可能性,多几种业务场景假设会很有帮助。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 从题意表述来看,B国企房开公司以9.06亿(评估价格)购买公司A资产,并没有承诺承接企业的其他负债、劳动力的行为,应当视为单纯的资产转让而非“业务”的整体转让,应由出让方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以及土增税和印花税,买方B缴纳契税、印花税等,此时上述资产的所有方应为B公司,原则上与A公司或AA公司均无关,所谓“B国企房开公司与A公司及管理人签订投资协议书”是否以A公司股权或是其他权益作为对价,上述问题表述不够清楚。
2.“原代表A公司自然人股东以零价格将股权转让至B公司”,在破产重整阶段担任董、监、高的股东原则上不允许转让股权(《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持股人在不具备上述身份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持有的股票进行转让。),另外按照零价格是否合理也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3.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处于重整时期,为维持企业不进入破产状态而进行挽救,企业可暂时不对原有债权人开展清偿工作。从实务上来说,税务机关有催收欠税采取强制执行的权利,但在上述特定情形下,可以由企业提交清欠计划或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等方式,逐步偿还税务机关的欠税。如果重整无法执行,进入破产清偿阶段,上述税款及进入破产程序前产生的滞纳金将排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员工必要薪酬后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