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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您自己的权力,税法不会阻止。但您这样的目的是什么呢?若有必要,可以补充一下,以便为您进一步解析,看是否有此必要。
一、目前专用发票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但需要开具纸质发票。
二、电子发票限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解释一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区别不在于怎么开具(都可以是电子开具),而在于怎么取得(取得什么形态)。电子发票您取得的是“电子”发票,纸质发票您取得的是“纸质”发票。
这在《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也可以看得出来:“电子发票”是原件,如果打印纸质(相当于“复印件”),当然需要保存“原件”(电子档案);而若取得“纸质发票”,则“纸质发票”即为原件,而不必非要上传电子档案(复印件)。
一、可以开具利息收入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但是对方不得抵扣。这儿有个误区,不能抵扣不代表不能开具;打个比方:您没有驾照,当然不能开车,但不代表您不能买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您好,从税务角度来说,无须考虑食品许可的问题,实际发生的业务,正确销售开票即可。可以到税务机关升级税控系统,增加开票范围。
您好,会计处理,根据2017年颁布的政府补助准则,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即征即退税款均应计入“其他收益”。收到留抵退税款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会计处理:
收到即征即退款:
借: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减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其他收益
加计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00(应交数)
贷:银行存款 140000(实交数)
其他收益 60000(加计抵减数)
收到
借:银行存款留抵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退税)
上述记入其他收益的,除增值税即征即退满足特定的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外(如软件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其他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Ø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6月12日开始施行)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Ø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2019年4月19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对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不需要计提,而是在实际纳税时才体现加计抵减的金额。
其实一样。
关于直接减免增值税,可以两种账务处理。
一、直接不必计提。
二、先计提,然后结转损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因此,无论哪种作法,经营所得都是一样。
再参考一下文件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这个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外部凭证包括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既然单独提及发票,则“其他外部凭证”为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而对于此业务来讲,又不涉及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因此使用收款凭证、分割单即可。
您的问题很好,这正是许多人所没有掌握的方面。
关于《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这个文件,必须全面理解。
一、这个文件主要说的是,可以(注意是“可以”)使用电子凭证入账了,而且可以按照文件相关规定单独使用,不必另行打印;前提是符合规定条件。
二、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比如电子发票,这本身就属于“电子会计凭证”,可以直接使用这个电子凭证入账(当然需要满足文件规定条件),不用打印出来;也可以打印出来,但这时也要求保存电子凭证(因为这才相当于是“原件”)。
又比如您本来就是取得纸质发票,这本来就是“原件”,就不是必须电子化上传保存了(当然也不禁止)。
一、是否收取、支付利息,企业可以自行决定。
二、关联企业(包括特定对象的非关联企业)之间拆借资金,与“放贷”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对象特定,后者不特定。
三、若收取利息,当然需要依法计税。若非“经营活动”,而是临时发生业务,直接据实开票即可。
四、若未收取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明确规定了关联企业间应当按照独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也就是说,关联企业间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一方确认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另一方依法确认利息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列举两个条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也就是说,从成本构成角度讲,依法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自然不构成资产成本;而其他税费(包括不得抵扣或者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则构成资产成本。投资总额想必也是这样理解。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假设工资薪金总额100万元。
一、计提分录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2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2万
二、拨缴工会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2万
贷:银行存款 0.8万(拨缴上级工会)
银行存款 1.2万(拨付本单位工会)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除40%部分拨缴上级工会外,其他60%部分也要拨付给本单位工会,才能税前扣除。至于本单位工会如何列支,则工会另行进行账务处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