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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显然,上述奖励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并不直接挂钩,而与“缴纳增值税”挂钩,因而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是否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根据以上规定,要具体看您的奖励内容,如果该奖励与您的销售数量直接挂钩的话,应该缴纳增值税。
经遍查“财税〔2016〕36号”文件及四个附件,未发现“能源服务费”一词。您可将问题具体描述一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相关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二、至于房产税方面,虽然没有类似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但其实,我们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关于“房产”的定义:“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也就是说,如果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养殖),根本就不符合上述“房产”定义,当然也就不涉及房产税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办公、加工、宿舍等房屋、土地,是需要依法纳税的。
您好,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四、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五、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您所述内购优惠,相当于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不缴纳个税。
应当计入其他收益。
根据《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三、(二)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修订新增项目说明:“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您好,1、一般来说和法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需要其加盖公司印章或者公司合同专用章。
2、但如果盖了其公司的财务章,多半法院也是认为合同是有效的。
您如果欠了工人工资,及时发放乃是法定义务,自无“不能”一说。
当然,支付工资,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也是法定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正常来讲不应该出现这样情况,查验结果和发票专用章应该完全一致。建议您和销售方沟通更换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