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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平台根据销售额比率收取的费用属于佣金或服务费。因为平台只是提供销售虚拟场地和管理,并不是把各电商的商品采购过来自己销售。返利是在存在供销关系的前提下,供货方将自己的部分利润返还给销售方。
您好,问题一,目的可能是想实现平价转让,规避个人所得税,但可能会有问题。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是60万元,税务机关会认为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而核定转让收入,按90万元转让价格核定,此时,需要B补缴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30万元由C直接给A公司,由于伴随30万元投入,并没有相应实收资本投入,所以,很难把30万元认定为投资溢价,而更有可能被认定为是C无偿给A30万元,相当于捐赠,如果这样认定,A取得30万元,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需要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叙述的不太清楚,请详细叙述以方便回复。
以上判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涉及内容多,不一一例举)
其实,您也不必如此纠结。既然“税务局反馈回来的意见是 只能全部红冲”,那您就照此意见“全部红冲”,然后,重新按照确定后的金额再申请代开就可以的。
非常抱歉,您比上一次提问增加了一些内容,但关键因素并未改变,所以我的结论也只能和上次一样。“销售方要您开预收款30%的发票才能申请货款”这是违反税法的;您得先有这样一个意识。否则您会跳入一个误区,认为这件事情没法解决了。我另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帮您理解一下:“销售方要您明天喝一斤高度白酒后驾车闯红灯来,才能申请货款”,您是不是也要照办呢?同样是违法;只是后者您接受这个违法而不会照办,前者您没有接受而已。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显然,如果只是预收账款,则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而预收款通常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法定特殊情形除外,比如租赁服务)。因此,对于上述情形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来讲,则不应对此预收款开具发票。
注:不可错误理解“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解读(发布时间:2016-06-06),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办法,购买方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后,即使尚未向提供方支付相关款项,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果再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会造成增值税的征收与抵扣相脱节,即:销售方尚未申报纳税,购买方已经提前抵扣了税款。此外,为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开具专用发票的征税原则保持一致。本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先开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需要注意的是,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关键在于销售了这些东西,而不仅仅是收了钱)。
再补充一点,不知道您是不是想用这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九、(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我们分别来看一下:
(一)预付卡,即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似乎您不属于这个情况。
(二)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这儿显然是指房地产公司向业主售房时所开(其实现实中也用不大到,基本都是交房一块开了)。您也不属于吧。
(三)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既然现在才收款,估计也不是这个情况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麻烦您详细说明一下合作的业务及操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因此,关于土地增值税具体预征政策,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如果属于印花税应应税凭证,则问题提到的两种情形,所有参与各方都应当按各自的合同金额申报纳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书立印花税凭证这种行为,两种情况下,当事各方如果因为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肯定会把两种情形下书立的合同作为证据来使用,所以,本质上,两种情况下,当事各方已经订立了合同,只是形式上与通常所见合同不太一样。
一、从租计征与时点无关,按照租金金额计算即可。
二、虽然税法对于上述厂房月中出租后,何时开始停止从价计征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推出合理结论。为了准确理解,我们加个条件:厂房6月10日建成。
参考(只是“参考”这个原理,不需要“抬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打个比方,您如果12月10日卖掉,房产税是交到月底的;从计税方式改变这个范畴来讲,卖掉和出租原理一样(都是不再从价计征了)。
有人说,那我12月不是多交了20天吗;好的,现在需要我加的那个条件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显然,那您6月还少交了20天呢?有人再说,我要是6月30日建成呢?那么,您要是6月1日建成呢?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无论是列制造成本,还是列研发费用,都涉及不到增值税,但是,如果产品报废并处置,有收益,则会涉及收益的增值税。另外,研发费用和生产成本是两码事,核算时要进行区分。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如果仅是预售时,更改预售合同,且预收房款已经按规定预缴了相应的税款,或企业所得税确认了收入,则没有风险。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和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废弃物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相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