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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2月公司3月发,税款所属期是3月份,只能4月进行申报。
您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只要确实属于2019年度发生的成本,在汇缴结束之前取得发票,是可以进行认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如果您是购买了原来公司的股权,那么这个公司是延续的,不仅名字延续,账务也是延续的,即使建新账也要承接原来的余额。
我大致为您举个例子吧。限于水平,也不一定准确,仅供您参考。
董事长在全员会议上讲,“大家要努力工作”。会后,各部门制定章程、细则、文件,落实董事长要求:办公室细化考勤,考核部明确工作考核标准,财务部落实绩效工资等等。那么,董事长为什么不直接做这些事情呢?董事长是做全面管理、宏观管理、整体管理的,这些具体的事情都让董事长来做,要下面这些部门做什么呢?而且如果都要董事长亲自做,他也做不过来啊。
我想也许就是这个道理吧。
应当可以。
一、会计准则主要从真实方面考虑,没有禁止员工报销;事实上,大家也都是这样操作的。
二、税法方面,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税法也是认可员工代付款这种模式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也就是说,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抵扣凭证,但购买方名称应为本公司,开票项目应为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成立合伙企业以后,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合伙企业利润分成比例,如果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不需要视同租赁。如果合伙企业没有利润也无法进行分配,那么给你的固定回报是没有根据的。
企业之间长期借款,增值税上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如果是无偿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没有缴纳会有增值税被追缴和处罚的风险。所得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也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所得,如未确认存在所得税追缴和处罚风险。
无法收回,如果不能提供2011年25号公告所列举的资料,无法在税前扣除。
这要区分具体情况:
一、指定购建长期资产:冲减该资产账面价值;或者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分期结转营业外收入。
二、补偿以后以后期间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日常活动:先计入递延收益,分期冲减成本或者计入其他收益。
三、补偿以后以后期间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非日常活动:先计入递延收益,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补偿已发生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日常活动:冲减成本或者计入其他收益。
五、补偿已发生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非日常活动:计入营业外收入。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
既然抵账,则抵账金额即为销售额,据此计提即可。
一、如果此车辆购买时依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则此时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若购买时已经抵扣进项税额,或者虽未抵扣但并非法定不得抵扣(比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虽取得上述凭证但逾期未认证、抵扣),则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3%)计提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