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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确实是“样品”而非“捐赠”企业所得税无需做特殊处理,样品是指对接收方无实际价值或者实际价值很小的产品。
如果反之,则构成捐赠,那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
如果和对方公司签订协议并取得对方公司开具发票,就是俩个公司的业务往来,不需要您公司对个人代扣个税了。
是的,如果发票直接开给你公司,应该你公司向家具公司付款,如果装修公司签订总协议价款包含家具款,应该家具公司开具发票给他,他再按总价向你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
我理解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是因为销售商品质量问题给与的补偿,应该作为折扣折让处理,冲减销售收入并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是因为服务或者非商品质量引发投诉给与的补偿,取得收据即可,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依据:
一、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
1.会计处理
(1)旧收入准则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版)第八条规定,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新收入的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中,删除了2006版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没有单独对销售折让做出规定。
但是,我们可以依据新收入准则的其他条款规定来分析,然后按照原则做出会计处理。
销售折让也是另外一种形式的售后折扣,但与合同约定售后折扣明显不同,销售折让一般不会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但是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商品的质量标准、规格型号等。当发生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的,购买方也是有权利退货,但是退货可能给销售方带来更大损失,因此可以经过协商在售价上减让。
对于上述的销售折让,可以视为是销售退回条款的一种转化形式。一方面可以按照新收入准则中“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在确认销售收入时,合理估计退货率,同时进一步合理估计退货率可以转化为销售折让的占比。
因此,新收入准则虽然没有对销售折让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出规定,但是我们可以按照上述分析做出会计处理。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5711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如果在租赁情形下,取得水电费分割单可以税前扣除,但租赁费需要取得发票,没有发票需要纳税调增。
“信息咨询服务”,并非《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标准分类项目。请您具体描述一下您的业务(务必具体说明提供了什么服务,这样讲吧,到底给人家做了什么)。
不瞒您说,您的这个情况,没有任何税收文件作出过明确规定。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具体操作方式。
请补充一下问题,到底长期投资和实收资本是100万还是125万?
可以的,只要不是用于简易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就可以抵扣。
你是购入了一个车位使用权之后再把它转让了是吗?
如果是这样的话,您这么做也没什么太大的问题,但是最后一笔分录应该是借预收,贷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应该应计算增值税。
一般这种情况下不应该算主营,应该计入到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而且购买的车位使用权,如果你不出售也不会放在库存商品这个科目下核算,一般是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或者无形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但现在如果购入又转售了,只是一个过渡科目,用库存商品或者无形资产或者长期待摊费用,其实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异了。
受托方这种情况下就是为委托方提供一项服务,取得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对应的支出不通过研发费用科目核算,应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者其他业务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