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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描述,安徽公司实际只承担600元,虽然取得1200的发票,入账也是要按600入账的。所以不需要对收个人的600申报纳税,只是自身承担部分计入成本费用就可以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也就是说,如果属于“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则其大修费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其他就不行了。
这个没有统一规定的,最好盖在空白的地方,不要遮盖原始凭证上边的字迹等相关内容。
一、根据《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明确,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凡属以上各项,皆属于承揽合同印花税征收范围。
二、修理适用13%增值税税率。“保养”适用6%增值税税率,不属于“修理”,不用缴纳印花税。
投资方公司不涉及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受资方公司需要缴纳印花税,即营业账簿项目,税率万分之五。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因此,应当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开具发票。
我必须举例来讲这个事情:
比如您公司113元(价100,税13)买来一件商品,然后赠送给自然人。首先,这儿没有“税上加税”的所谓争议。您赠送的,乃是价值113元的商品,或者直接理解为您别费事“买了再赠”、直接赠113元即可。
那么,如果您真的赠113元,那个人所得税也好算,113乘以20%即可。然而,您赠的是商品,显然,无法从商品上拆下五分之一去交税(估计税务局也不收),那么怎么办呢?只能视为这个113元的商品,是税后所得。
倒推为税前所得就是:113÷(1-20%)=141.25元。
那么,应扣个人所得税就是:141.25×20%=28.25元
也就是说,您一并赠送出去141.25元(其中包括113元实物、28.25现金),代扣20%的个税(实物没法交税,只好扣下28.25现金了),税后所得80%部分(自然是113元实物了)交付给受赠者。
个人理解,这个保险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同时没有用于不可抵扣项目(免税,简易,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因此可以抵扣。
请您补充一下,运输发票开给买方还是卖方呢?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的要求,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要求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才行。因此我感觉您这个发票可能是有瑕疵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二者皆应作为计税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也应当并入“设备”价值,一并确认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