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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买卖按照销售货物进行开票,如果购入时已经抵扣进项税,销售时按照13%开票,如果购入时不应该抵扣,也未抵扣的,可以按3%减按2%纳税。
关于剩余年限问题,规定如下:
一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出售方能够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包括发票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按税法规定该项资产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二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虽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但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了评估,且评估报告中列明了该项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若该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可选择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金额或者按照税法规定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上述方法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
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三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也不能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评估报告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根据您的描述,这些客户资源属于公司的无形资产。应该按照无形资产转让纳税。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25085
1、你所说的操作是可以的,就是销售和返利分别核算,只是现金流按差额结算。
2、返利抵货款也是需要对方开具发票的,抵减货款只是结算上互抵,但业务还是分成两项,一项是销售你收款确认收入,另一项是对方收款确认收入。都需要向对方开具发票。
3、如果不返利直接开99发票,相当于给予了销售折扣,可以将100销售款及1元折扣开在一张销售发票上,这样就不需要对方开票了。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三、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业主要求施工企业分别开劳务3%和辅材13%的发票”不可行。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对于主营业务乃是“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来讲,上述情况理应一并按照建筑服务计税、开票;既然选择简易计税,则项目一并适用3%征收率,且进项税额一概不得抵扣。
既然您提及“简易征税备案”,估计是一般纳税人吧(当然现在已经取消备案了)?小规模纳税人原本简易计税,不用备案。
一、您得明白,简易计税适用于“某个项目”,而不是“某个公司”。
二、如果上述机械设备租赁,并配备操作人员,则属于“建筑服务”:
(一)如果属于营改增老项目、甲供项目、清包工项目,则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3%。
(二)若非上述三项,则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9%。
三、如果上述机械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则属于“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13%。
一、增值税,征收率5%;
二、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计算;
三、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
四、房产税,税率12%;
五、土地使用税,按照占地面积、单位税额计算;
六、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
1、所得税是历史成本原则,也就是按照原始投入价格作为计税基础,增值税和所得税不一致是正常的,按照各自规定缴税即可
2、单位是相对个人来讲的,个人这个行为是免征增值税的,所以这里的单位就是不包含个人,应视包含了合伙企业的。
月末不需要做分录,在收到时做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附表二填列在进项税额转出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栏次。同时在主表第23行进项税额转出栏填列。
您好,会计与税务的有差异是正常的。为了协调这种差异,财会【2016】22号文件设置了一个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财会〔2016〕22号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会计核算讲究权责发生制,增值税纳税义务按照税法规定执行,二者之间存在差异。一种是会计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间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一种是会计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间点晚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
可以扣除,这里强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如果在公司章程等出资等文件中明确剩余80万在20年内缴足,现在相当于还没有超出规定期限。因此可以扣除80万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