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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八、(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也就是说,按照目前政策,无论是否申请过,无论第几次申请,“增量留抵税额”这个指标都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如上所述,既然“原发票无法收回”,则可以“取得对方有效证明”,据以依法开具红字发票。
具体要求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如上所述,既然“原发票无法收回”,则可以“取得对方有效证明”,据以依法开具红字发票。
具体要求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贵司处置不动产,交易价格可自主确定,税务机关无权干预。但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应纳税税额或交易价格。一般来说,问题提到的情形,交易时,应不低于评估价,如果有市场参照价,应不低于市场参照价,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核定调整补税。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若确实乃是员工因公司公务而发生垫款支出,理应公司报销归还。
关于相关付款问题,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可能会有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参考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0-06-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扣分标准:3分。
注:此问题虽然针对普通发票提问,但专用发票要求肯定比普通发票更加严格;因此应当也会适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相关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也就是说,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期限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扣除政策;否则不能再享受(针对某项资产而定)。
二、如果已经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一次扣除政策,则此项扣除也是税法规定扣除项目,因此形成税法口径亏损,自然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结转弥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相关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快递”方式,则应先找到“快递公司”,由其证明在何环节丢失。“发票”与其他物品一样,丢失当然要找他了。如果快递已经送达,那就不是您公司责任;如果快递丢失,而人家客户并未接收,则相当于您公司丢失(当然,您公司可以进一步向快递公司进行相应索赔;比如让其承担罚款金额)。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们先打个比方:您卖一件商品,标价1000元,按两折销售;或者标价500元,按四折销售;或者直接标价200元,不打折。其实都是一样的,就是卖了200元。
这儿也是一样,实际收了多少钱,就按照多少钱开票、计税、做账即可。
(您若实际愿意体现折扣,就在发票开具原标准,同时在同一发票另起一行,对于打折部分开具负数(红字)。其实还是一样:1000-800=500-300=200)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麻烦补充一下,上述现股东企业转让此股权,股权转让价格是多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