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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成本中人、材、机没有固定比例的。因为建筑行业还有很多子行业,例如房屋建筑、道路道桥施工、水利电力建设、园林绿化、电气设备安装......建筑总包的人、材、机和建筑分包的人、材、机比例不同,建筑行业中不同子行业的人、材、机的比例也有所不同。另外,工程是否涉及专业分包,专业分包的比例大小对人、材、机的比例影响也很大,专业分包的比例越大,人工、材料和机械的占比就会减少,特别是材料费的占比。只能说根据经验总结有个大致比例,例如人工费一般的工程项目,人工成本占工程总成本的30-40%之间。
您好!感谢您提出这个问题。的确,从交易实质来看,该交易的确是货物贸易进口,但是由于涉及到K公司为Y公司的代垫,Y公司需要将这笔款项支付给K公司,如果该代垫没有任何加成的话,那么就不属于服务,实质就是贸易行为,不属于非贸范围,但是如果代垫行为有加成的话,那么就属于非贸的范围需要代扣代缴税款。所以,是否走非贸流程要根据代垫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不可以,根据2019年99号公告
十、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
所以个人如果进行公益捐赠必须取得捐赠票据提供给扣缴义务人才可以在计算个税时进行扣除。
您好,本人倾向于依据建设目标来设置明细。如是不动产,应按规划许可,独立确权办证的来区分,如车间,食堂,办公楼等,归集的时候,应当将归属于该建筑物不可分割部分一并计入(因为这还涉及到后续计算申报缴纳房产税及转让时成本扣除问题);如果是动产如设备,则应按需要安装,有独立功能的台、套进行分类和归集。根据上述策略分类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相应结转固定资产即可。问题提到的工艺流程如果有相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共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则应计为一项固定资产。否则,应进行区分,分别建立卡片。
依据:
Ø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参考《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九期)》
3.我是一家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人员,关注到国家新出台了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调减至1%。请问,在计算公路旅客运输进项抵扣时,抵扣率需要调整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综上,13号公告规定的3%征收率(预征率)相关调整事项,不影响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其实道理一样,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标明的税额虽然是1%,从2019年4月1日,按票面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如果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的,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也就等于实际扣除率是10%。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已经打印纸质发票,则电子发票没有存档必要。而且电子发票只允许打印一次,又不允许重复报销。
个人所得税大致属于“收付实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税法层面,不必考虑何时计提,也不考虑计提何年,只看何时发放。既然本年发放,则属于2020年所得。如果作为月度工资(综合所得)申报、扣税,则明年对于本年进行汇缴时,自当一并纳入计算;如果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处理,则不参与汇缴(当然到时可以“反悔”)。
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特设科目,其主要核算流程如下:
一、发生施工成本
借:工程施工——成本
贷:相关科目
二、结算工程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
三、定期(多为按年,按月当然可以)确认收入、成本(比如按照完工百分比)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四、工程完工,对冲二科目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成本
——毛利
其实,您的公式大致是正确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也就是说,如果这个钢结构件乃是“自产”,则“钢结构件”本身属于“销售货物”(税率13%),而安装部分属于“建筑服务”(税率9%);当然,简易计税方法下二者征收率皆为3%。
而若使用外购“钢结构件”,则适用一般混合销售,视其主营业务一并适用13%税率(销售货物)或者9%税率(建筑服务);同理,简易计税方法下二者征收率皆为3%。
如果属于直接全额减免,则不必计提即可;如果减免部分,则可按照实际缴纳金额计提。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社保费用之类直接减免,道理同税收一样的。
如果属于先征后返,若未指定用途,则可计入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科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上述各项皆为应税所得;除非另有规定,则一一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明确,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综上所述,职工生病住院慰问金、困难职工帮扶慰问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各项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如果资本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您可以根据以下条件判断,是否可以资本化
判断无形资产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有五个标准,而且必须同时满足才能构成资本化条件: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者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判断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者其他不确定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者出售的意图,即企业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者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者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