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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何种合同,取决于你和临时工是何种关系,如果是任职受雇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合作关系,签订劳务合同。前提条件是你们双方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就可以。
企业所得税,需要收入、成本费用配比。
增值税,不需要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一一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作废发票只能在开票当月,现在跨月了就不能作废了,如果你也没认证也没账务处理,可以退给开票方,由开票方冲红后在给你开具争取的发票。如果你已经账务处理,不能退给对方,需要你在系统中上传红字信息表,对方根据你上传信息表给你开具红票,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手车买卖,除了取得二手车市场的发票外,还应该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你核算的依据。其他手续就是车辆权属过户的手续和证件要留存好。
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注:关于调整公路通行费抵扣凭证,文件设置了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作为过渡期,现在已经过去了。)
也就是说,现在只能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理所当然,一般规定即可适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此非一般规定抵扣凭证,因此需要专门列示)作为上述高速公路通行费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根据你的描述,首先需要判断一下这20万加固工程支出,是需要计入开发成本还是属于开发产品交工之后发生的后续维修支出,如果是后者,不需要再通过开发成本科目核算,进入当期费用就可以。如果确实属于开发成本,那么应该调整前期开发成本,但你所说金额20万,金额较小,我觉得直接在当期计入开发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也不会有大的影响。
跨省迁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履行"结清税款、缴销发票"手续,不做所得税清算申报。
一般情况下跨省市迁出需要在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税申报表》,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
但各地税务机关掌握可能不太一致,请详询当地税务机关。
既然已经认证,则不需要退回,按照规定流程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货物和劳务名称”模式,据实、对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关于“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表中已经明确列出。关于“货物和劳务名称”,表中也已列出部分;开票时也可据实添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如上所述,若一人经营多个个体工商户,且皆属于境内,则应当合并计税。
一、赠予方式
(一)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四、细则所称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赠与”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及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情况,对当事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销售方式
卖方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买方需要缴纳契税。交易定价应当符合税法规定及市场原则。
一、这儿的应收账款损失,乃是指“法定资产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指的是应收账款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