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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贵司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按规定,即使取得进项税额,也不能申报抵扣。所以,贵司上述购进用于食堂的,无论是什么样的发票,都不存在抵扣和计算抵扣的问题。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也应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
问题所提到的手撕发票,标准名称叫定额发票,如业务真实,则入账及税前扣除无问题。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公布)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您好!根据电话沟通内容,涉税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公司来说:
(1)由于上述借款并未用于企业的正常经营,而是贷款给股东,因此公司支付给银行的利息支出由于与企业经营无关,有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的风险
(2)如果是无偿借给股东,由于属于关联方交易,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均会按照视同销售予以调整,补缴相应的税款。
2. 对于个人来说: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
从原理上讲,要依照税法计算税额;然后才有税负率。税负率是依法纳税后的结果,而不是纳税依据。顺序不可搞颠倒。
所谓“税负”或者“税负率”或者“税负预警”,这是个结果,不是起点。
比如说本年所得税额100万,计税收入2000万,税负率5%;税负率是根据所得税、计税收入这两个数据计算出的。不是说先确定个5%,再倒推所得税或者收入;这是不能倒推的,所得税需要依照税法计算,收入需要据实确认。当然,其他税种都是一个道理。比如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负率=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请注意: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根据实际业务开具、取得发票并依法计算出来的,不是倒推出来的。推导(计算)顺序:实际业务→“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税负率。反过来就错了。
那么设定“税负率”或者“预警值”有什么用呢?只是参考。比如人家5%税负率,你1%,税务机关肯定会想,这是什么原因呢,需要确认(检查)一下,这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至于您1%的税负率,只要是依法、据实计算出来的,那就没有任何问题。反过来讲,您10%税负率,比人家5%高了很多;但是依照税法计算应当20%,那么您还是违反税法了。
至于具体到每个行业、每个企业,肯定不会有完全一样的,毕竟每个行业、每个企业经营情况并不一样。总之,应当“据实核算、依法计税”。
您好,受托研发发生的支出不能在受托方加计扣除。贵司项目前期发生的、不属于受托研发部分支出,符合规定的研发支出加计扣除规定的,应当可以加计扣除。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六、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您好,承租方支付的赔偿金应作为出租方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就取得的赔偿款开具相应的租赁服务增值税发票。承租方凭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计入相关费用,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您好,贵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如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具体可根据贵司购买理财产品未来的现金流判断),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依据:
Ø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
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九条 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您好,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消毒物品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向境外公司捐赠不属于2020年第9号公告所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答疑:
问: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发放现金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您好,这属于税会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应只调整股权转让收益的税会差异和持有期间按权益法核算对股息红利确认的税会差异。如果是持有其间收到的,属于免税的股息红利收入,通过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