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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您解释一下,何为“临建合同”?
个人认为,不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其中并未明确包含“贫困人群直接捐赠物资”。至于“其他”,当然不能任意有人可以解释,必须另有获得授权部门明文列举才行。
综上所述,税法并未明确“贫困人群直接捐赠物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基于“税收法定”原则,捐赠方不用对此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A公司,投资分红,合伙人为自然人,按照股息红利缴纳20%个税;
另外《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这个政策只是针对个人投资,对于通过合伙企业投资是否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尚不明确,您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税务部门执行口径。
合伙企业卖掉A公司新三板股票,属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按5-35%累进税率纳税。
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贷款利息发票,代扣20%个税。
不可以,融资租赁的资产属于甲方,丙方需要开票给甲方,乙方向甲方租赁,应由甲方向乙方开票。
首先需要查证一下应交税费科目余额的原因,该科目有余额也是正常的,如果确实是计提未缴纳的税金,需要找到具体是那个期间的,什么类别的,进行主动补缴,如果是核算错误,需要进行会计差错调整。
关于“土增税收入=所得税收入+土地出让金递减扣除的销项税额”这个公式,本人这是第一次见到。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如果对方是人力资源公司,并提供了人力资源服务,开票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工人工资,二是该公司赚取的费用。对你公司而言两者都是你的额成本费用,应该计入劳务费用,而不是工资,只有你自己的员工发放的才是工资,而且不需要发票。
属于,属于现代服务的非学历教育服务。税率6%
目前实务中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月末根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各子目余额进行结转,各个子目都没有余额。第一种就是不结转,各明细子目一直有余额。您可以根据习惯选择。
您好,家族企业根据表面意思是指资本或股份主要控制在一个家族手中,家族成员出任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企业。铂略问答板块主要是针对财税政策相关问题做解答。您的问题非财税问题。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应该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所以要根据你们的合同约定以及结算方式分析,什么时点应该确认收入,这个时候就应该开具发票。这个需要你们双方协商,最好不违反税法又能达成一致。如果对方不要发票,你们也未开发票,但如果已经达到纳税义务发生,即使未开发票,你们也应申报纳税,否则就存在纳税风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