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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Wi-Fi租赁属于服务,服务的发生地也在境外,但按财税2016年36号文《营改增实施办法规定》,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便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是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的。
至于卖地铁观光票,如果你不提供观光的服务,而只是销售平台,那么收入来自于卖票产生的手续费,因而,也属于服务。和Wi-Fi租赁一样,也在增值税纳税范围内。
但由于自贸区有些特殊的税收政策,您可以咨询下自贸区的主管税务局,看看能不能适用服务出口退税,若能适用,那么,增值税是零税率的。不能,则需按适用的服务税率征税。
您好,采用DDP贸易方式。若贵公司为进口货物单位,取得了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且缴款方为贵公司,进口货物除用于不得抵扣范围外,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规定予以抵扣。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您好,不能,必须100%控制。不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您好,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出口收汇资料是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凭证之一,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6号里关于收汇规定仍继续有效,因此出口企业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申报手续。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您好,分多少比例没有明确规定,主要取决于公司,如果是补贴相应办税人员的差旅,可以不用交个税,如果金额超过这个,需要交个税。
您好,对外付款的技术服务费一般涉及到增值税6%和所得税10%,但还要具体区分您技术服务费的类型,如果属于服务类,而相关人员在境外提供服务或者入境提供服务但未满足常设机构条件,可以申请免所得税。如果属于技术使用费,则两个税都要交。
关于企业划型,应当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这个文件。文件中,分行业划分不同类型,其指标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各行业指标不一。
例如: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您可根据您公司所属行业,查阅文件相关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增值税来源于销售,典型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相当于从含税收入里冲减出来)
即使视同销售,比如赠送客户,其借方乃是对应销售费用,例如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至于您讲能否计入管理费用,熟思之下,还真是有;比如自产产品发给职工(包括车间人员、行政管理人员)。
借:生产成本(车间人员)
管理费用(行政管理人员)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当然,严格来讲,基于复式记账原理,这儿属于收入、费用同时确认;增值税从收入中冲减出来,又与收入同时对应成本费用。
您好,小编传话:
1)在建工程,没有交付或没有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无需缴纳房产税;
2)如果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实际容积率(小于0.5),只能够以规划容积率为准,因为还是在建工程,没有实际竣工验收,也就无法给出竣工验收的实测面积,当然就没有实际容积率小于0.5的数据。目前只能够按照规划容积率进行计算房产税,前提条件是:确实投入使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