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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所述,产权属于“单位”。“单位”自然不是居民。(张三、李四等自然人,才是居民。)
这属于销售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适用6%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关于存货周转率,公式如下:
存货周转次数=销货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存货周转天数=365/存货周转次数
周转天数越短,说明周转次数越多,周转越快。实际计算中,应当区分具体存货类别计算,才有比较准确意义。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其中,并无“卖花圈”这个项目。因此,个人理解,“卖花圈”需要依法纳税。
如果公司愿意报销,那账务处理据实做就可以。
企业所得税方面,因为“个人抬头”,所以能否税前扣除,需要问一下当地税务机关把握口径。
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这本身没有影响的。打个比方,您买了一批货物,即使款项(其中自然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尚未支付,那也并不影响正常抵扣,账上挂“应付账款”即可。
首先,您知道的,“委托加工物资”,也是一项财产,作为财产而言,这与“库存现金”这项财产一样,都是财产。那么,您公司要注销了,账上还有大量“库存现金”,那您肯定得先处理这些“库存现金”呀,总不能扔了不要吧。
增值税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个人所得税需要视情形而定。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关于集体福利,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境外个人或法人团体(包括港澳台地区)在内地投资成立企业,均为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第十条规定,股息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因此,香港个人所缴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或10%
因为直接用“定义”来回复这个问题,可能造成歧义,所以我来举个例子:您公司在某商场购买一件衣服,花了1000元;物流公司把这件衣服袖子弄破一个1厘米的口子,然后物流公司给您公司1000元,您公司把这件衣服给了物流公司。那么,正确处理应当包括两步:
一、某商场销售一件衣服给您公司,给您公司开具1000元发票。
二、您公司销售一件衣服给物流公司,您公司给物流公司开具1000元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