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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发放的住房补贴如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而不作为福利费扣除。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拉杆箱”是只给购房客户赠送?还是看房客户也给啊?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资源价款”是什么意思?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不能扣除土地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对于某一企业来讲,处理方式只有一种。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三、(二)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而根据现行财务报表格式说明:4.“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也就是说,收到扣缴税款手续费,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麻烦您补充一下,是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进行上述支出吗?
上述一段话,除了在业务真实、票实相符的前提下,对于一般纳税人向您销售一般(13%税率)货物,要求销售方“开票31400元(含13%增值税)”,乃是正当要求。其他比如“要收我10个点才给开”、“要求我给他提供成本票15800元(含13%增值税)”,都是违反税法规定的。
非常简单,依法据实开具发票,那是销售方法定义务。至于价格,人家当然要考虑自己的税负;但人家不需要和您谈税的事。就说价格是多少就行。31400元他觉得卖不着,给你加价2000元,您觉得行就买,不行就不买;这只是市场定价机制而已。
您好,借:预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等。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样品”只是用于宣传、展示,还是单独“赠送”给客户,还是在销售时同时“附赠”给客户?
所谓查账征收,就是看账上实现了多少利润,据以依法计税;当然,这个利润得是税法口径的、真实的、合法的。
所谓核定征收,就是没有账、账簿混乱等情况下,就不看账了,直接按照收入或者成本费用(前提能够查实)按照一定利润率(这是税法规定的)计算利润,据以依法计税;若收入或者成本费用皆不能查实,则税务机关依法直接核定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也就是说,开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得看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不是说收了钱就要缴纳增值税(这可能只是条件之一),还有关键是否“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进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