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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无税务风险。
一、退休金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个人退休领取退休金,并非经营活动,也没有“因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领取”。因此,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
二、退休工资属于免税收入。填写汇缴申报表时,第1行“收入合计”:填写纳税人本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收入合计金额,其中也包含免税收入。但第7行“免税收入合计”:填写本年度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合计金额。同时,计算第28行“应纳税所得额”时,第1行数据是要减除第7行数据的。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打个比方:您是饭店,疫情期间购买商品,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增值税额13000元,价税合计113000元。正常情况下,餐饮需要计提销项税额,这个13000元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现在免征增值税,不需要计提销项税额,这个13000元也就不能作为进项税额,113000元皆为商品成本即可。
您好,问题表述的,不是太清楚,看问题描述也挺复杂,建议电话沟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第五条相关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优惠政策并未包含“防疫期间,生产销售防疫物资,如口罩,消毒液等”。但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以外)其他个人每次(日)不超过300-500元,即未达起征点,可以不用开具发票。但是,“(个体工商户以外)其他个人”应当没有“生产销售防疫物资”资质,也就不适用此条款。除此之外,发生经营活动理应依法、据实开具发票。
一、您的逻辑是不正确的。并非“对方要求——开具发票——确认收入?”。
二、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于跨期劳务,可以按照劳务进度确认收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也就是说,正确逻辑乃是:确认收入——开具发票——申报纳税。
您好,按照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并不是一概予以免税,只对属于“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企业自有住房免税。贵司即使是无偿,但不属于“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依旧不能免房产税。
依据: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
经研究,现就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的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您好,税务登记没有发生变更,应当不影响即征即退。但工商跨区迁入地可能会筛查有工商注册但没有税务登记的企业,所以,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您好,可参看《增值税减免政策依据及代码目录》http://www.shui5.cn/article/57/115264.html,从中查找适用贵企业的。
另外,关于符合规定条件的进项税额退税政策,可参考以下文件看是否有适合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承兑贴现息即使取得专用发票,也是不可以抵扣的。
二、个人所得税大致属于收付实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因此,上述“2020.2月取得2019年年度奖金”,这里“2019年度”只是企业核算概念,并非税法概念;税法上,就是“2020.2月取得奖金”,“2019年年度”可以忽略了。是否享受2020年度一次性奖金政策,可以自行决定,但2020年(其他年度也是)只能选择适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这是2020年的收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如果您公司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进项发票认证后是需要转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