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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建筑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9%、征收率3%。
如上所述,开具“劳务*空调安装、13%”税率发票属于开票有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好,按财税 2018年164号 《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可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做汇算清缴
您好,因税收减免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很少有因注册地不同而有税收差异,但一些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设立园区,对入驻企业由财政实施一些税收返还政策,有些地方政府对纳税大户还会一户一议(很难说哪里的返还力度更大),从而合理合法降低税负,提高公司利润。
1.北京
怀柔政府地址:有返税政策,纳税10万以上返10%
房山中关村园区地址:返税政策没有纳税额要求,增值税返税6%,企业所得税返税7.5。
2.天津:
高新区园区地址:有返税政策,返还当地留存的60%-80%,超低价格,地址稳定。
3.广州:
南沙政府地址:价格低,地址稳定性高。
4.杭州:
杭州园区地址:地址安全稳定,经营范围广,价格低于市场价。
2019年全国哪些地方有税收优惠政策?
5.上海:
(1)崇明园区
设立十大类扶持资金: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促进就业奖励资金、海洋装备产业扶持资金、文体旅产业专项资金、绿色智造专项资金、绿色金融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向园区集中专项资金。
园区扶持对象:对符合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功能定位的绿色农业、绿色智造、建设环保、休闲旅游、体育健康、文化创意、智慧产业、绿色金融、专业服务等生态新兴企业
税收扶持:增值税16.25%,城建税1.625%,企业所得税10%,个人所得税:11%。
(2)长宁园区:
产业发展支持:01.航空产业引导基金,02.航空要素交易平台项目,03.融资租赁项目,04.航空维修项目,05.航空专业服务项目,06.航空培训项目,07.企业营运扶持,08.人才扶持激励,09.海外人才引进,10.人才培训
环境优化支持:11.人才租房补贴,12.公租房定向配租,13.子女就学,14.办公租房补贴
专项服务支持:15.企业挂牌上市,16.企业并购交易,17.科技创新服务,18.创新改革服务,19.服务业引导资金
(3)奉贤园区:政府扶持,增值税20%,企业所得税10%,个人所得税:10%。
(4)金山园区:经营范围广,可以办理各类许可证 。
6.深圳: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收优惠,鼓励类产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您好,移动平均应收账款=每期的应收账款余额/对应的期数
比如12月份的移动平均应收账款=12个月的应收账款余额/12
实务中一直保持12个月这样的期数进行移动加权
一、取得政府补贴,应当视指定用途、补偿目的等情形,计入递延收益、其他收益、冲减成本费用或者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增值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经营所得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条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未指定用于购建长期资产),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您好!由于以上员工仍然在职,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结合12366的回复,上述债务豁免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科目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给员工的所得扣缴完个税后按照工资薪金进行税前列支,但需要注意的是符合国税函〔2009〕3号中“合理工资薪金”的定义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1、根据文件理解意思就是以后不再新增对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按照现有的统筹外费用,企业可以预计未来将要发放的金额,一次性提足,按现在标准在以后月份逐期发放,也可以一次性发放。会计分录就是您写的这样。
2、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的意思是,在加强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不是针对上一条计提现有人员的统筹外费用的问题,上一条很明确是在目前一次计提,不是分三年计提。
3、为了准确核算财务数据,按权责发生制分摊计入各年成本费用,我个人理解也可以,但税法上如何协调,这个文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最好还是咨询一下当地税务部门。
以上是个人理解,这个文件执行建议还是需要您和当地财政部门沟通一下为好。
A:借:成本费用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0
其他应收款 4240
贷:银行存款 10600
B:借:成本费用 4240
贷:银行存款 4240
勾选时,可以在“有效税额”栏填写360,这样对于该发票只抵扣360,就无需做转出处理了。如果全额勾选抵扣,就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那么进项税就是600,然后贷方增加一个进项税转出240就可以。
可以填报。
目前,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计预扣法,即使现在开始申报,也并不影响累计扣除;只要情况属实,符合税法规定即可。
其实,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者样式差不多,只是“专用”、“普通”字面不同,因而前者可以抵扣增值税,后者不能。但即使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也有“税额”一栏。然而,同样“税额”一栏,用途并不一样。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讲,“税额”乃是销售方“销项税额”,又可为购买方“进项税额”;而普通发票,“税额”仅为销售方“销项税额”,并非购买方“进项税额”。
如果对方依法免征增值税,则不能给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即使开具普通发票,票面也是有税额的,但此税额只是销售方的税额(销项),并非购买方的税额(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