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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这属于农业服务项目,应当可以免征增值税。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所谓“安全文明施工费”,只是一种称呼而已。打个比方,您去商场买衣服,标价1000元;您觉得贵,人家就说,200元卖给您,但是您要再拿800元“文明费”来。这不一样吗,这衣服还是1000元买的。道理就是如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上述“安全文明施工费”,理应作为施工费一并开具发票。甲方也一并作为建设成本。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既然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本年直接冲回即可。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 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至于您的分录“贷:主营业务成本 负数”;“贷方负数”则为借方正数,您这样就成了双借分录了。要么原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双负数冲之;要么反向“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双正数冲之。
《企业会计准则》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从财税角度讲,这只是结算方式不同而已。
比如原本(不含税)工程款1000万元,工人工资200万元,则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9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万
(核算流程可能有所不同,我为了容易看出,就直接使用主营业务收入了。道理一样的。)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万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现在人家扣下、直接支付工人工资200万元(这个原本是您要支付的)。则分录转化为
借:银行存款 890万
应收账款 2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万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万
贷:应收账款 200万
其实,经过比较,这两套分录结果一样的。
二、至于这样是否合理,乃是其他法律规定;您可以向主管部门或者法律人士了解一下。(感觉对方应当有他的道理吧,一般人都不会“没事找事”的。)
三、关于代付工资,为了明确权利义务等事项,签订协议是有必要的。
您好,根据社保法规定,一旦构成劳动关系,除非是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就应当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所提到的做法是违法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您好,认缴的出资额,一直未缴,是否已经到了认缴期?如果未到,则无任何责任,包括认缴增资。即使认缴期到了,应当出资而未出资,问题所提到的情形,如果公司“只认不缴”不仅影响诚信问题,会被列入黑名单中,对公司的发展也更是没有好处,而且监管部门也会抽查,一旦查到,按《公司法》规定,会将公司拉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更严重的,可能还会被写如全国联网的“黑名单”,最严重的就导致“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所以,企业的注册资本要在承诺的认缴期限内缴纳完成,并且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问题所提到的情形,还存在该股东就企业债务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依据:
《破产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2号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实际就是没有缴纳增值税,因此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自然不需要缴纳附加税
你好,目前对建筑行业所开具发票主要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部分税务机关要求和《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筑规划许可证》上列示一致,但对于“预交跨区税款的凭据”并没有任何明文要求,如建筑企业未履行预交义务,需要接受预缴地税务机关的追缴或处罚,这与发票的真实有效性是两个概念。
设置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资本化和费用化两个二级科目,月末结转至“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也可以直接设置研发费用一级科目核算)科目即可,资本化的不需要结转。
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中人工费用包含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其他费用包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所以工会经费不能计入研发支出,不能结转至研发费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