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您的表述有点不太全面,您是简易计税,给别人的租金物业费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有何关联?关于房屋的抵扣相关政策如下:
1.对于老项目(2016年5月1日前)的房屋出租,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用于简易计税的进项不可以抵扣,但如果分不清的话要按照比例分配。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您好,对,简易计税老项目,即使人工费是专用发票,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严格来讲,既然尚未发生,当年就不应当确认费用。
也就是说,现在应当追溯调整。
借:其他应付款等(就是当年贷方所记科目)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果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也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最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果需要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可以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您好,若为贷款发生的直接收款金融服务不可以抵扣进项税。要具体看您的服务项目。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这个问题可能缺乏明确依据,我想谈谈个人看法。
我想这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比如张三开了个小吃店,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当然属于违法了;但小吃店本身经营收入,还是应当依法纳税。
比如李四给人虚开发票,取得“开票费”收入,这本来就是“非法收入”,理应全额没收,而不需要另行征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向法律专业人士了解一下。
当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
累计折旧 4000
贷:固定资产 5000
借:库存现金 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6.0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6.02
借:资产处置损益 646.02
贷:固定资产清理 646.02
这个问题各地口径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文件可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因本单位公务而实际发生车辆日常费用报销、加油、过路费、停车费等,可以在本单位税前扣除,但须证明相关、合理;比如发票,抬头自然应为本单位,另外还要有相关凭证予以佐证。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年检费、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照您的描述“建设工程设计费”;如果专为某项“建设工程”所“设计”,可以计入该项工程成本。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注:即使并非形成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也是一个原则。
您确定是“广告设计”吗?而非“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