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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支付自然人安装费、运费或者维修费吗?自然人去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时,如果属于劳务报酬,一般在发票备注栏会注明:个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预扣预缴)。如果您的发票注明了这个事项,需要您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
如果备注栏没有这个提示,您可以向自然人索要一下其代开时是否缴纳税金的完税凭证,看一下是否在代开时税局已经按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了个税,一般情况下,如果已经核定征收了个税,你公司支付时就不需要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了,但各地执行可能有差异,建议如果属于该类情况,和主管税局再确认一下为妥。
担任您公司技术顾问,是属于任职受雇关系吗?如果是的,按工资申报个税
对方没有这个权利要求您们撤销的,你们既然发放了工资薪酬,就可以按工资薪酬代扣个税,次年该员工应该就双方取得的工资薪酬合并计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般而言,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来讲,如果发票本身合法,业务真实,则问题不大。但这种情形,增值税一般是不能抵扣的。具体情况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公司买车,返利理应返给公司,岂能领导拿走。即使领导拿走,也要公司也行确认,然后视为给领导发工资或者分红了。
一、公司收到返利,冲减车辆价值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
二、领导拿走钱的时候,按照发工资或者分红处理。
这主要还得看担保目的:
比如说,如果为了融资而发生担保费,那就作为"支付的其它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如果为了销售目的,那就作为"支付的其它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您好,有税收协定优惠。符合条件的享受5%优惠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二、相关条款
第十条 股息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
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
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
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一)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
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二)如果据以支付股息的所得或收益由投资工具直接或间接
从投资于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动产所取得,在该投资工具按年度分配
大部分上述所得或收益,且其来自于上述不动产的所得或收益免税
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5%;
(三)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三、所需材料请以主观税务局为准。一般包括董事会分红决议、审计报告,德国税收居民证明等。
参考:
https://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c1152685/5026956/files/11526851.pdf
外籍个人如果满足居民个人条件的,是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之前是房租租金原则适用了住房补贴免税政策,现在如果满足居民个人条件,可以享受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的。
是按不含税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计算劳务报酬个税的,所以是按含税金额扣除增值税和附加后的金额计算的。
可以分配的是净利润,如果账面有净利润就可以进行分红,目前并没有必须进行汇算才能分红的规定,但我理解您分红时要考虑可能未来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因为只有净利润才可以分配,如果分配时的净利润有可能汇算时会减少,那你分配时要预计的,否则年度汇算后你没有可供分配净利润,还应该进行调整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交通补助也是指的出差过程中的交通补助吗?那也应该属于差旅补助。目前这个标准并没有统一规定,各企业可以参考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补贴标准的。
这个是出租方同时提供的不同应税项目的兼营行为,应分别约定服务金额,分别计税不能全部按租赁业务计算纳税的。
个人理解,如果是已经变更名称后补开之前的发票,也应该按新的名称开具发票的。如果之前已经开具了发票,只是现在刚取得,开具发票抬头为原名称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