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以下供参考:
100 增值税 支持三农 肥料饲料 010922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101 增值税 支持三农 肥料饲料 010922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 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
102 增值税 支持三农 肥料饲料 010922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30号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四、(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也就是说,装修属于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应当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若您公司开票时并未注明或者标注错误,则对方要求是正确的;若您公司开票已经准确作出上述标注,且发票各项真实、相符,亦无其他不妥之处,则甲方不能无故要求修改。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公司是哪一方?采购的是什么?上述货物您提供方自产还是外购?
一、若设备乃是自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也就是说,应当分别开具销售监控设备发票和安装服务发票。对于安装服务部分,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外包部分可以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如果设备乃是外购,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也就是说,您可以选择兼营处理,则处理方式同上。
若您不选择兼营处理,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显然,通常设备价值要大于安装价值,因此应当一并按照销售设备开具发票。当然,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这样就不能差额减除了;但是可以对于外包部分依法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依法抵扣。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因此,一般来讲:一、办公室装修费,应当并入固定资产(办公室);二、办公家具,应当单独确认固定资产;三、话费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等科目。
您好,贵司增值税是按月申报的,计算转出,应当按月进行。只要按月计算转出正确即可。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或纳税评估时,发现转出计算存在问题,可以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注意,是可以。
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比如您公司销售标价1000元一件主商品,又赠送了“标价250元”的一件赠品。其实您自己也知道,就是1000元销售了一件主商品加一件赠品;当然,税务机关也这么认为。这其实没有问题了。
但是,您的会计分录却没有这么做;单独“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相当于您自己就否定了您的上述业务实质。没有“销售费用”,没有白给,就是“1000元销售了一件主商品加一件赠品”。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主商品 707.9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主商品部分)92.04
主营业务收入——赠品 176.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赠品部分)23.01
也就是说,按照各自标价(市场公允价值)比例分拆实收1000元即可。
主商品部分:1000/(1000+250)×1000=800元
赠品部分:250/(1000+250)×1000=200元
当然,开票时您为了体现原价、折扣,可以按照原价主商品、赠品分别开具,同时票面(另行、金额)体现折扣也可。
分录相当于这样: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主商品 884.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主商品部分)115.05
主营业务收入——主商品折扣部分 -176.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主商品折扣部分)-23.01
主营业务收入——赠品 221.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赠品部分)28.76
主营业务收入——赠品折扣部分 -44.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赠品折扣部分)-5.75
借:主营业务成本——主商品
主营业务成本——赠品
贷:库存商品——主商品
库存商品——商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规定,“稻壳”以及“稻壳粉”,皆属于农产品范围。
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规定,农产品增值税税率9%。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货物(比如上述“软件销售”,所谓“软件使用费”,其实也是“软件销售”吧)、劳务(是指加工和修理修配,您所列没有)、服务(比如上述“技术服务收入,技术开发收入”)、无形资产、不动产。
在主表中,包含“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则各项皆包含于内。下边“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入“软件销售部分”;至于其他各项,则此表不必单独反映。
附表一中:“软件销售”填入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当然符合即征即退政策,还要填写“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注:这个只是反映一下,申报表本身不反映即征即退税额计算(不影响应纳税额计算);因为这是“收支两条线”了。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填入“6%税率”栏;若符合免税规定,则填写“四、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电梯安装,属于“建筑服务——安装服务”。
二、如果工期较长,通过工程结算、工程施工科目核算也可。
三、通常,工程量尚未做,而收取相应款项,则为预收账款;若根据工程进度办理结算(无论是否收款),则计入工程结算科目。当然,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此时亦可确认收入、成本。
四、税收方面,须依税法进行预缴申报、纳税(义务发生)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