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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定金、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的增值税预缴。定金属于预收款,所以,收取的定金要预交增值税,但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不需要预缴增值税。但是合同成立且用于抵房款时,应当依法预缴或者申报增值税。部分税务机关对诚意金等有更加细致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政策不一致,具体执行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如果此款被判定为有增值税预缴义务,则在次月申报期内作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预缴相应的增值税。
依据:
各地口径:
河北省局答疑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取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一)收取的款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二)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
广州解释:
房企销售时收取的诚意金、定金是否需要纳税?
答:销售行为成立时,诚意金、定金的实质是房屋价款,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不成立时,如果诚意金、定金退还,不属于纳税人的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诚意金、定金不退还,属于纳税人的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海南解释: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也有部分地区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收取的定金、诚意金等,应一并计入销售收入预缴增值税。
您好,上述三种情况,发生赔偿时,记入营业外支出,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时,冲减营业外支出。差额作为贵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损失或所得。购买财产保险发生的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麻烦您补充一下,准确地讲,何时收到发票、何时支付3个月租金、租赁期间是何时?
好的,完全如我所料;我们一步一步来看。
一、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既然租期尚未完成(刚刚开始),则对方当然不能预作一年“收入”;则开票时点(一)不符合。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包括租赁业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款(此不符合)、合同规定收款日期(若您履行合同,则目前对方只收3个月)、租赁完成(无合同或者合同未注收款日期)、预收款(对方只收3个月);因此,增值税纳税义务只发生3个月,也只能就此3个月开具发票。
二、既然发票多开,则应依法红冲之。
三、您应按照3个月房租,作如下分录
借:预付账款(3个月分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3个月含税租金)
未付部分不开票、不作账。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贵司的行为属于销售自建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在2017年,因此,应按2017年适用税率。销售额应为135万元,且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该转让行为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贵司收到母公司损失补偿款206万元,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须申报缴纳增值税。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
一、账务处理
(一)计提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二)缴纳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注:“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二、关于计提依据,取决于征税项目;您可具体补充一下。
这肯定不行的。
“银行存款”只能为零或者借方余额;若为贷方,无论如何,从基本逻辑乃至常理,都无法解释过去。
你好!以下回复共参考:
1. 可以这么理解,上述政策是从2020年7月1日执行,也仅对2020年7月以后的税款扣缴产生效力。
2. 试用期也需要支付工资薪金,并且事实上已经处于劳动关系的开始,因此上述政策的效力仅对首次领取工资薪金的员工(包括在试用期)有效,“2020年11月再次找到新单位入职”已不符合2020年第13号文的要求,新单位只能减除入职的11月和12月两个月的基本费用,否则容易造成重复享受基本费用减除。
3. 正如第2条所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原则上有入职经历,其要从新入职月份开始扣除,而不能自纳税年度始扣除,理由同上。
4. 由于13号公告并不是强制要求,因此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事实上对实习生的收入个税扣缴各地执行标准不同,例如北京市税务局按照“工资薪金”要求企业进行个税申报,个人建议如7月之前已按照“工资薪金”进行申报,则可以选择继续延续;如果7月之前当地要求按照“劳务报酬”报个税,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不是强行切换。
税务职工福利列支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财务职工福利费核算文件:《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
(三)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
职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应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满足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建立制度。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企业提出的职工福利费和住房补助基金。
(1)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需要知道你原来是什么原因导致多缴,如何进行的调整,才知道对应账务处理,如果是增加了留抵,说明原来是销项计多了进行了冲销,或进项计少了,进行了补记?需对应原因计入不同会计科目核算。
1、结转固定资产净值到清理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收取处置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007年购进固定资产,应该没有抵扣过进项,这里可以按3%减按2%税收政策计税增值税)
3、比较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发生额,计算清理收益或损失,按余额结转营业外收入或支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或者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我们来参考一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答复。
问题内容:留抵退税条件中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以纳税人什么时间点的纳税信用等级为准?
回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留抵退税条件中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以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的纳税信用等级为准。
如您所述,既然“在2020年7月10日被税务机关评价为纳税信用级别为B,同时也符合其他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那么可以2020年7月11日依法申请增量留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