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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因此,如果贵公司纳税信用等级被主管税务机关评为了C级,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不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综上所述,2019年1——6月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无法享受即征即退政策;7月、8月乃是B级,若符合其他规定条件可以依法享受。
一般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至于开票项目,我未明白您说的“资格预审文件费和招标文件费”到底是什么意思,您可以详细补充一下。
一、如果作为“其他个人”,不可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所称増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増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个人发生的其他应税行为,税务机关是不得为其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的。
二、个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在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前提下,依法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这个问题,原本不应当存在。
既然属于“以前的项目”,则以前原本已经应当开票;不存在“现在给以前项目开票”一说。
您公司没有及时开票,其实已经有所违规;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如何处理。
注,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1、收入确认: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成本确认:
借:主营无成本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3、印花税分别按总包金额和分包金额计税。
您好,母公司为批发零售企业,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不符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子公司为油脂加工企业,可按规定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
一、电子信息
二、生物与新医药
三、航空航天
四、新材料
五、高技术服务
六、新能源与节能
七、资源与环境
八、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您好,甲贸易公司销售给乙公司(未在保税区),发往乙公司在保税区的仓库,为内销行为,按规定计征税,甲不能办理出口退税。
保税仓库是已经是中国境内的意思。只是可以储存货物的功能。比如中国贸易企业进口货物入境,但是没有找到货物买主,就可以放入保税仓库,要交监管费,等找到买家就出库。或者入库后想等有个好价钱再卖。这也涉及到海关的不同贸易方式的申报。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即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麻烦您补充一下,注销之前是否通知所有债权人进行清算?是否税务机关进行税款清算?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一、如上所述,无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处理方式有三:
(一)请此农民去税务大厅为您公司代开发票(农民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不用纳税)。您公司可派人协助,但开票主体乃是“农民”。
(二)请此农民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程序可能并不复杂)。您公司可派人协助,但办证主体乃是“农民”。这样就可以执行上述“月销售额”起征点标准,而并非必须开具发票了。
(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之条款,由您公司依法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指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具体处理,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六条(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若B公司未发生任何支出,而取得上述股权,则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零。如果非要写一个分录,则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0
贷:银行存款 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外收入
注:此处金额,乃是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初始投资成本”来计算,并非简单考虑那个投资款(投资款一经投到C公司,就不是A公司的了,而是C公司的)。
二、股权转让是A公司、B公司的事情,C公司只须作实收资本科目明细变化分录
借:实收资本——A公司 10万
贷:实收资本——B公司 10万
三、股权转让收入,税务处理方面应当符合税法规定;(会计上无所谓,即使倒贴税务机关也不会管,只是计税要依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