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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不一定的。比如虽然没有收入,但是存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费用支出等,这些在注销时都要处理的。
您好,可以参照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大体上,这两个文件说得不是一回事;当然,也许会有重合之处。“财税[2009]59号”说得是重组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讲得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重组可能包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也可能是其他业务;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能构成重组,但也可能仅仅是一项投资行为,并不构成重组。因此,应当根据实际业务活动而定。
这两个问题其实道理一样。
一、增值税方面,文件比较清楚,恐怕不能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不是很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具体把握口径,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确实如此,应当提供服务(上课)才能确认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从账务处理上讲,预收款和后付费没有本质区别,无非就是收款、确认收入两笔分录顺序调整而已。
这当然可以,只要您公司自己允许。
您好,由于您的提问比较广泛,以下建议及供参考:
企业财务部门对内部食堂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企业食堂应该设立单独的辅助账簿记录和核算食堂收支。企业支付给食堂经费,以内部往来单据为附件并作凭证时:
借:其他应收款——食堂
贷:库存现金
2、月末,食堂依据辅助账核算的支出,开具结算单据给财务部门结算,财务部依据结算收据作凭证: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其他应收款——食堂
同时企业可对上述福利费用分配到受益部门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注:部分企业为防止职工浪费,先给职工在工资中增加饭补,同时发给职工对应金额的饭票用于食堂消费。这种情况下,食堂可凭收取的饭票和其他开支结算单与企业财务部进行结算,上述会计分录不变。
3、企业购入食堂用固定资产,属于公司福利用设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等
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累计折旧
4、企业为食堂内部人员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四、食堂如何记录辅助账及简易账务处理
食堂辅助账要详细记录食堂收到的款项、购买食材支出以及收取的职工费用(部分项目可能会额外收费)以备企业财务和税务的检查。
1、食堂收到企业拨款时: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公司
2、食堂采购材料时:
借:原材料
3、月末盘点,算出消耗,结算食堂成本:
借:营业成本
贷:原材料
4、收取员工支付的餐费
贷:营业成本
5、月末食堂根据当月食堂支出成本,开具内部结算收据,上报企业财务。根据不同的结算制度,如果食堂当月开支超过原收到的款项,可以再索取拨款。如果没超过原拨款,可以退回企业财务部门并重新借支,也可滚动结算 。
借:其他应付款——公司
注:部分企业为防止职工浪费,先给职工在工资中增加饭补,同时发给职工对应金额的饭票用于食堂消费。这种情况食堂可凭收取的饭票和其他开支结算单与企业财务部进行结算,上述会计分录不变。
您好,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九、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三)外贸企业核算要求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如果只是认缴,并未实缴,不应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也就是说,账务处理时只确认实际收到的注册资本;而对于认缴而未实缴的部分,不能确认为实收资本,也不能用挂往来科目(比如“其他应收款”)的方式来确认。因为确认一项资产(其他应收款属于资产),需要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符合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可以看出,认缴的注册资本并非由于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也无法做到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只是股东对于公司的一种承诺,因此不宜确认为资产(其他应收款)。
个人认为,上述业务整体上属于广告服务。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从根本上讲,上述活动虽然包含了加工并销售“大字”、安装等业务,但其实质上皆是为了一件事:广告,因此应当视为“广告服务”。
广告服务增值税税率6%。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1.银行是站在贷款便利的角度处理的
2.您的合同如何签订的,与对方如何协商的?从流程上看,直接到对方个人账户,与公司如何过账?
3.具体您的背景资料不全,但从您的字面描述,是有风险敞口的
简单来讲,依据前期归集的成本数据。我们大致列一下主要分录。
一、取得土地,支付1000万,并直接进行开发
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 10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0万
二、进行开发,发生开发成本2000万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前期工程费、配套设施费等 20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0万
三、开发完工,结转商品房
借:开发商品 3000万
贷:开发成本 3000万
四、商品房实现销售、结转成本
借:银行存款 436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万
贷:开发商品 3000万
其实呢,我们一般学习会计,多数按照工业会计来学;其实房地产开发与工业会计没有本质区别,无非就是生产成本改称开发成本、库存商品改称开发商品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