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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给你开具5%广告发票,实际并没有向你提供广告服务,这对于B公司、开票方和你公司都属于虚开发票,而且不属于善意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道理非常简单,发票应当据实开具、票实相符。您若提供技术服务,当然需要开具技术服务发票;若并非提供技术服务,当然不能开具技术服务发票。无论购、销,皆是如此。至于开票规范项目,则应据实对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选定。
显然,您已经意识到,这是重复抵扣。
一、您应首先确认,上述“3.4万元”是以哪方作为责任主体,因而留其发票。(若甲方为责任主体,则相当于甲方为您检修,至于他安排谁做,与您无关;也就是说,不论谁来,皆代表甲方。若乙方为责任主体,则即乙方直接为您来检修。)
二、对于另一方发票,可以配合其开具红字发票冲销之;您公司当然也须冲减进项税额及检修成本。
具体操作,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开具利息发票,你公司如果可以自开发票,税务机关是不给你代开的。
利率你们双方自定,但没有合理理由不能过高或过低,否则会被认定不公允。另外利息如果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不能税前扣除。
老板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但预收情况下,月租金收入低于10万免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这些税金只要产生租赁行为就要缴纳的,而且约定价格不能过低,不公允,否则税务机关会核定征收。
没有其他办法可以避税。可以考虑转让该写字楼给公司。这样如果平价转让不涉及个税、房产税可以按照原值缴纳,增值税乙方缴纳乙方抵扣。房产折旧还可以税前扣除。
这个没有直接规定,关键在于能够证明事实。比如现金收付,当然需要开具收据;至于银行转账,则银行回单注明相关信息,自可依此入账。
需要,分公司也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如果分公司向总公司提供研发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并开票。
一般情况下,应该向付款方开票并收款,否则可能判定为三流不一致,但对母子公司之间统一付款情况曾有文件认可可以抵扣,但只是个案,你可以参考,并向税务机关咨询是否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21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诺基亚公司采用总公司对北京、江苏和东莞三个地区分公司的购销业务实行统一结算方式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事实上,资产计量,应当符合经营常规及行业标准。既然“购入时按米购买”并区分“型号”,处置(销售)理应也是如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