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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上述情形肯定不属于前三项,是否能够算是第(四)项“其他合理情形”,则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就是说,税法判定居民个人有两类:
一、有住所
这儿不是说买个房子,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简单来讲,就是说“中国人”。既然“外籍人员”,那就不是“有住所”。
二、年内住满183天
也就是说,对于外籍人员来讲,肯定“无住所”。哪年住满183天,就是居民个人;哪年没有住满,就是非居民个人。
另外,虽然符合“居民个人”条件,但若并未连续六年住满183天,实质上还是仅就境内所得征税。根据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更加准确地说法是:投资者的“工资”(这里我专门加个引号)原本就包含在应纳税所得额里,不往外扣除;当然,投资者还可以扣除费用6万元以及其他各项扣除,前提是没有综合所得,也就是说,不能扣除重复(一个人不能吃两顿午餐)。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也就是说,对于某一职工来讲,可以扣除本人、妻子或者丈夫、未成年子女;上述人员分别计算。金额乃是超过15000元,且在80000元以内据实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
也就是说,若已购买自有住房,则不能进行房租扣除。
您的这种处理方式是不妥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如您所述:
一、“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若以女方名义签订合同,则男方无法扣除。
二、“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则女方在工作城市有房,也无法扣除。
您的情况并不复杂,男方在工作城市若无房,以自己名义租房、签合同即可。
另外,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是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答复: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当然,需要加在一起;不止这两项,若有其他“综合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也应一并汇在一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但是,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一次只能使用一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按照表述,贵公司剥离资产、负债以及劳动力等情形单独成立公司,属于公司分立的范畴,会计处理上分立方(原公司)做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相应净资产处理,被分立方(新公司)借记净资产、贷记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进行处理。原则上资产的整体剥离,在原投资方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如有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契税等均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的前提下也可以暂不征收,印花税方面如果不是政府主导的改制重组,一般需要对资产的移转缴纳“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
也就是说,若已购买自有住房,则不能进行房租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