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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
也就是说,若已购买自有住房,则不能进行房租扣除。
您的这种处理方式是不妥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如您所述:
一、“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若以女方名义签订合同,则男方无法扣除。
二、“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则女方在工作城市有房,也无法扣除。
您的情况并不复杂,男方在工作城市若无房,以自己名义租房、签合同即可。
另外,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是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答复: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当然,需要加在一起;不止这两项,若有其他“综合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也应一并汇在一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但是,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一次只能使用一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按照表述,贵公司剥离资产、负债以及劳动力等情形单独成立公司,属于公司分立的范畴,会计处理上分立方(原公司)做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相应净资产处理,被分立方(新公司)借记净资产、贷记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进行处理。原则上资产的整体剥离,在原投资方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如有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契税等均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的前提下也可以暂不征收,印花税方面如果不是政府主导的改制重组,一般需要对资产的移转缴纳“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
也就是说,若已购买自有住房,则不能进行房租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如上所述,既然工资原本缴不着个人所得税,则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既然属于法定直接减免,直接不用计提即可。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账务处理方面,根据是否准备卖出、交易情况,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一)持有收益
1、若本金可以全部收回,则依“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若本金不能确定收回,则属于股权性质投资,不缴纳增值税。
(二)处置收益
1、持有至到期而赎回,不缴纳增值税。(其差价视为持有收益,视上述规定处理。)
2、未至到期而转让,依“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
附加税费征否,随增值税而定。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即:理财产品投资收益一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除非符合“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则免税。
三、印花税
印花税属于正列举征税,只对《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项目征税。购买理财产品相关凭证并未列于表内(当时还没这事呢),因此不属于应税凭证。
既然属于法定直接减免,直接不用计提即可。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