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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疫情期间的贷款政策吗?您可以参考一下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另外各省也有各自金融支持政策,请到当地政府网站查询。
请问您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这个政策并没有详细说明,统一组织员工的捐赠涉及的职工是不是你本企业员工。结合疫情政策理解,我认为如果能提供员工捐赠明细和汇总的捐赠票据,员工所在单位可以在预扣预缴时在税前进行扣除。
您好,平台按照经济代理缴纳增值税;平台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主播个税。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北京市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定标准等7个税收热点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7月12366):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是指按期纳税还是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若不含税销售额在2万元至3万元之间,是否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京财税〔2011〕2601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按照上述口径,北京口径可以按照1日作为单元来进行小额零星业务的界定,大部分税务机关也是按此标准执行,可以与当地税务机关再做确认。
母公司: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子公司: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母公司)
母公司溢价收购子公司,是从其他股东处购买股权,因此对于子公司不涉及其他变化,只是股东做了变更。
替子公司垫付的话,成本费用在子公司列支,母公司做外来挂账处理。
子公司:借:成本费用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母公司: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个税: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哪一年捐赠就在哪一年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不是企业的捐赠行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只是代员工进行统一捐赠。
如果不是溢价投资,就是应该相等的,如果溢价子公司一部分计入实收资本,一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而母公司作为长期投资核算,就不相等了。
您好,由于回复区不能粘贴附件,可参考:https://www.casc.org.cn/2011/1118/9295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