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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重复交税的,因为是按照当年形成的利润先分后税,所以即使没有实际分配,第二年有盈利也是按照第二年损益表中当年实现的利润计算税金,并没有把上一年的利润再次计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按现行税法规定应该计入合伙企业的利润,作为经营所得按照5-35%的税率进行纳税。但之前各地有地方政策,有的地方按照20%股息红利进行纳税。在目前在国家层面就是并入经营所得按5-35%的经营所得税率计算的。您可以咨询一下当地是否有地方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如上所述,农业合作社作为收购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开具收购发票(指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此属于直接减免,(全免情形)直接不必计提或者(减收情形)按照实际缴纳金额计提即可。
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此属于直接减免,(全免情形)直接不必计提或者(减收情形)按照实际缴纳金额计提即可。
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集团公司基于上下级关系、领导或者控制关系、隶属关系等原因,而非源于提供经营性服务,向关联企业收取管理费,关联企业不得税前扣除。(注:集团公司属于取得“营业外收入”,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因此,上述“取暖费”应当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税;除非将其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处理(但这个政策一年只能使用一次,这个用了,别的奖金之类就不能用了)。
另外需要注意一点:有的地方可能存在一定“取暖费”免税标准;建议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相关政策。
二、社保基数通常按年计算、调整,年内一般不动。具体要求可以和当地主管部门沟通一下。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说的“没有价值”是什么意思?是不用另行付钱?还是“毫无用途”、市场上没人要、分文不值的意思?
严格来讲,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如果红字发票信息表或者红字发票,与需要红冲原发票金额金额不符,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作废或者撤销错误的红字发票信息表,并将开具错误的红字发票作废,那这就相当于这个红字发票开具程序并没有做。然后,再按照正确信息、规定流程重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表上传、依法据实重新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道理上讲,这种情况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撤销错误的红字发票信息表,而既然开具错误的红字发票已经作废,那这就相当于这个红字发票开具程序并没有做。然后,再按照正确信息、规定流程重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表上传、依法据实重新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上述情形不得抵扣。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交流一下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