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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具体可参看相关文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个人认为您的作法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比如“年终奖”,您自己认为一共10000元,12月发了8000元,1月发了2000元。然而,在税法上,则是12月发了8000元奖金,1月发了2000元奖金,各自独立;分别于发放时依法扣税,并于次月申报期缴纳。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乃是“居民个人”,不存在所谓“汇总申报”。
二、关于“隐私”
(一)所谓“隐私”,并非以此作为拒绝有权单位(比如税务机关)之理由。
(二)只要如实申报纳税,并无税收违法行为,则税务机关有义务有您之“隐私”保密。根据税收征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您好,收到的返还,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在收到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各地口径不同。有的地方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到的土地返还,应当从取得土地所支付的价款中扣除。
依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第五条(四)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费用的扣除“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包括后期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后予以确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六、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返还款的税务处理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款,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返还款不允许扣除,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 号)规定:“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青岛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青地税发〔2008〕100 号)第二十二条:“对于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没有注销前依然按照在运营的状态进行纳税申报,如果没有经营就是无税申报了。资产总额按实际填写,没有注销前应该不是0吧?
您好,问题所提到的情形,取得进项税额,只要不属于不可抵扣的情形,均可用于抵扣。上述支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地口径不一,有的地方规定,红线外发生的支出,一律不允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有的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地时,合同明确要求需要开发企业在红线外配建相应设施的,相应支出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否则,不能扣除。请参看当地的口径。
依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
五、关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扣除
(二)公共配套设施成本费用的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未移交的,不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项目规划范围之外的,其开发成本、费用一律不予扣除。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
不可以,你们租进来是新项目了,按照9%对外开票。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和其他企业没有差别,都是按照加计75%的比例扣除。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可以,股东分红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没有规定在未全部出资到位前,不可以分红。
对于税务方面,一般没有太大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只要财务核算软件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打印纸质核算资料通常能够得到税务认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