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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铂略问答板块主要是针对财税政策相关问题做解答,您的问题非财税问题。
小编搜到一些相关与员工、临时工、灵活用工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文件
仅供参考:https://www.66law.cn/laws/407525.aspx
https://wenku.baidu.com/view/bea6fd2f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e1a765c.html
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209154873.html
https://wenku.baidu.com/view/049fca014028915f814dc26c.html
一、会计“职工薪酬”与税法“工资薪金”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大于后者,税法层面,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这些皆纳入会计“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范围),单独作为项目进行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列举不包括员工离职补偿金,并且离职员工显然已经不是“任职或者受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离职补偿金”并非相对固定,显然不符合上述“合理工资薪金”定义。
之前南京市地税局也答复,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离职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
三、离职补偿金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填写申报表时,可以填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九、其他”行相关列次。
不知道您说的产品是不是食物,食物中适用9%税率的主要有
一、农产品
(一)、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这些跟您说的情形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不知您说的是否包含在其中,我理解您都经过了油炸的加工过程,不应该属于上述粮食或者蔬菜9%的范围,应该按货物适用13%税率。
而且您是只收加工费用还是销售产品,这也不一样。或者您再详细描述一下您的产品具体是什么吧。
关联公司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交易这是基本的税收原则,我个人没有更好的可以不交税的办法。
这属于业务宣传费,同时应当视同销售。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个问题,在前几次税率调整时就有人提及过。
其实,这不是税法问题;只是市场定价问题。打个比方:税率从16%降到13%了,您到超市去买东西,买了116块钱的东西,到收银台结算,您和人说,现在税率降了,我给你113元就可以,人家肯定不同意。
再打个比方:厂家通过改制工艺,成本降低了10元;您和他说,我们结算时,少给你10元吧。他也许同意,但那是促销目的。并不是人家成本降低就必然导致价格下降的结果出现。
税率下降,是针对整个环节。至于哪个环节收益更多,这取决于市场。再打个比方,如果市场缺货,即使税率下降,他价格上涨,您也得买;如果市场过多、卖不出去,税率不调整,他也要降价销售。
您好,只能选择享受一个,并不能同时叠加享受。
Ø 参考:2015年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在线访谈。在访谈中,有网友提问:“请问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叠加其他减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吗?例如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等。”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答道:“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是指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一、可以作废、重新开具。
二、如果程序上无法作废,可以先红冲、然后据实重新开具。
这个问题虽然尚无明确规定,但是可以从相关文件推定出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八、(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因此,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待抵进项税额在账务上体现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余额。
您好,该三方合同,贵司销售货物对象应当是融资租赁公司,并开具相应发票,只不过该货物及销售方是经购买方确定的,建议合同予以清晰表述。融资租赁公司向购货方收取的租金产生销项,从贵司购进货物是相应的进项。
不是“开票后是否确认收入”,而是“确认收入才能开票”。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货物来讲,预收款不能开具发票;若属于“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可以按照“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收款”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