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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进行欠母公司债务的归还,否则如果不归还进行清算的话,要进行债权债务登记,如果债务和解不再归还的话,应该作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不能弥补掉累计亏损也涉及不到所得税。需要结合你账面资产负债情况来判断。
可以先债转股或者母公司投资投入,然后用资金归还母公司债权,然后未偿付部分母公司放弃债权,子公司做收益,可以弥补之前亏损,按你的数字应该弥补后还是亏损,母公司作为损失处理,保留必要资料可以税前扣除。这样基本母子公司应该都没有多缴税
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其关联性。
我们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打个比方:您公司买了台电脑,其实电脑肯定由硬件、软件构成,但销售方估计不会分别开票,您也不会分别入账。您今天买了台电脑,明天又单独买了个财务核算软件(假设使用期三年),那这个就可以单独作为无形资产了。
如果明显关联,而销售方又分别开票,估计是为了他的税负原因(无形资产税率低);但这样您就可以抵扣得少了。而且一件(组、套)东西,任意分拆,发票本身也不合规。(再打个比方:您买了辆小车,发票就是开具“小汽车”;总不能大架、玻璃、轮胎、系统、发动机之类分别给您开吧。)
一、账务处理方面,属于直接减免,可以直接按照减免后金额记账。比如减半,就按减半金额入账;如果全免,就不用计提了。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二、关于报表,可以参考一下填表说明;或者直接向主管部门了解一下。一般来讲,减免金额会反映在相关报表上。
您好,如果交易属实,单价过高不是因为关联交易定价或者其他避税原因,在市场定价范围内,稽查风险是很小的,另外,税务局的稽查是有一定规则的,在系统内随机抽取。若您是正常交易,即使被稽查,您也可以提供合理证明。
您好,小编传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2019年增值税改革后,税率相应进行了调整,但目前没有单独的条文出来对软件的即征即退做规定。在执行中,税务局是会按纳税义务时间来判定适用税率的,如果您目前销售的软件税率是13%,那么相应的计算公式应该也会用13%来对退税额进行判断。具体您可以咨询下主管税务局。
您好,按您的描述机器人和底座等是属于还需要加工的,在大分类里算库存商品,但如果公司核算允许的话,您可以细化,比如在库存商品下细分原材料科目,即库存商品-原材料,在原材料下又可以细分机器人、底座等,即库存商品-原材料-机器人等。
这需要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一、如果项目仍在施工中,将上年多计部分红字冲回即可
借:工程施工——成本(负数)
贷:应付账款等(负数)
二、如果项目已经完工、结转损益,或者阶段结转损益,则需要调整相应损益金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负数)
贷:应付账款等(负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文件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如果有销售折让,需要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上传,这时对方才能开具红票,这时应该是可以对应原来开具的发票的商品的。而且即便增值税你收到负数发票没有多抵扣,但在没有确定药品品名的情况下,你的成本也没有办法核算啊,所以还是要协调对方开具对应品名的红字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也就是说,免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您应当对于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区分:若对应于前期应税项目,则可以依法抵扣;若对应于免税项目,则不得抵扣,结转到相应成本费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