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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点需要在合同中改善,或明确:
1、甲方向乙方开具的发票的种类没有必要限定为“增值税普通发票”。
2、如果客户要求提供装卸服务的企业开具发票,应由哪一方开具发票?发票开具方与收款的银行账户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可能引起服务购买人、税务机关的质疑。
3、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分成,这里的“收入”是指包含增值税的收入,还是不包含增值税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实体要件(真实发生、与取得收入相关、合理)、形式要件(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及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如上所述,既然“发票预计5月份收回”,则3月并无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对此,您可选择5月份完成汇算清缴,也可3月汇缴时先纳税调增、待后续取得发票再追溯调减。
您好,
可以到铂略赵老师群当中入群讨论。请及时扫码入群。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既然销售并未实现,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外,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需要作为使用权资产,除非属于短期租赁(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通常应低于4万元人民币)。
相关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四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本准则第三章第三节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您好,烦请提供一下具体题目是哪道,谢谢
如果绝对控制的话,那肯定是持股比例要超过50%的。当然,相对控制有时候也能实际控制企业。比如,上市公司的小股东都非常分散且变动,根本不可能形成股权统一;那么,这个情况下,您公司只需要超过其他几个相对集中股东持股比例之和即可。
其实,所谓“A公司能提供合同、付款流水,货物入库单等”,实际上怎么回事,自己心里也是明白的。上面都说了,“虚开发票”,怎么还会“货物入库”,更别说所谓“付款流水”了(资金回流还差不多)。如上所述,虚开发票自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正确的。但所谓“不涉及所得税”,则不正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既需要合规凭证(这个是虚开发票),又需要实质成本费用(还是说,虚开啊),当然不能税前扣除,怎么会“不涉及所得税”?
直接讲吧,这个发票不能用,如果抵了增值税,就转出、补增值税;如果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就补企业所得税。另外,还要有罚款,按照税款倍数(50%-5倍)和定额(5万-50万)二者从高处罚。如果构成犯罪(比如虚开专用发票税款10万元以上,注意,接受虚开也是虚开),还会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人工资,不能在计算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时作为扣除项目。而在计算每个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时,分别按照年度6万元标准予以税前扣除,且不能与经营所得重复扣除。
首先,我用通俗语言讲一下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的本质区别。比如,二者都是注册资本300万元,都是对外欠债1000万元。那么,公司的股东,只要把300万注册资本拿到公司,也没有为了逃避债务从公司再拿走钱,那么,公司对外欠的债,不会追到股东身上。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就不是了,投资人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欠了钱,即使出资者把300万全部拿到企业了,也没有拿走,也是对于企业对外欠债承担责任的。
这样您就明白了,个人独资企业不可能变成公司。至于转让,其实也是很严谨的,比如说,那得所有债权人同意才可以,绝对不是说,随便找个买主,就转让了。(打个比方,要是允许这样的话,那出资人背了1000万的债,再找个绝症病人,转给他,难道就能把债务转出去?)
这个水电费,由哪一方给人家开具发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