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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项目包括:
一、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本条针对直接接触病人的医护人员,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二、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本条免税适用标准“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治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和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
这儿也是针对“医务人员”,其标准按照相关补助、津贴、绩效制度执行。
一、依照税法,不存在“客户特殊原因,而可提前开票”一说。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二、客户,导致您形成“销项税额”。而“进项税额”来自于您的供应商。客户倒闭不会导致无法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也就是说,可抵扣者乃是“票面税额”;既然票面按照1%开具,当然可抵税额即为1%计算得出。
发生业务活动,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需要依法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视经营场所产权,还可能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您好,问题所提到的情形,从主管局的角度已经不是分支机构,因此,可以享受亏损弥补年限延长的政策。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二、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三、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上述“工会经费或者考核的扣除”不在法定扣除范围之内。
我先为您列举两个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这里有一个误区:许多人认为,不能抵扣就不能开具(索取)专用发票;其实不然!
如上所述:
一、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这没问题。
二、不能抵扣并非不能索取专用发票。您公司当然不是“消费者个人”,银行提供贷款服务也非适用“免税规定”(有免税的,我们假设您这业务不是),那您公司完全可以索取专用发票,银行也理应开具。
当然,您公司取得专用发票,也不得用于抵扣。打个比方:没有驾照,不能开车;但我有买车的权力。我就喜欢买回家来看着不行啊。
综上所述,利息开具专用发票(前提是符合上述规定)、普通发票皆为合法,但皆视为普通发票处理。
关于个人部分,似乎并无新的专门文件规定;您也可以向当地社保主管部门了解一下。
我理解可以税前扣除,但必须保留充分的证明资料,比如你和物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条款中能明确判断本次事故赔偿款由你方负担;还有法院判决的文书、对方收到赔款的收据等。税法讲真实性的原则,如果上述资料都具备应该可以证明确实是你公司的支出,应该可以在税前扣除,最好您和主管税务机关先进行一下啊沟通。
收到预收款时,你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能作为预收款处理,不能开具发票,如果开具发票就提前产生了纳税义务。如果你给客户办理储值卡,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3号公告,在预收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但以后再消费时也不能在给客户开具任何形式的发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