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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税的情形很多,比如说少计提销项税额6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 10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万
然后结转“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万
假如这时候有进项留抵10万元,挂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余额。那将其中6万元结转“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即可。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
那这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只有4万借方余额,继续往下留抵;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余额就为零。这笔留抵税额抵交欠税业务就处理完了。
这是不能抵扣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如上所述,既然收到律师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旧项目纠纷”,而此“旧项目”又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因此不能抵扣。
如果分公司、总公司属于一个税号,那就是说,在税务登记范畴,只有一个公司;所谓总公司、分公司,只是企业管理、核算的事。在税务方面,只有一个公司。那这时候,开具发票就需要按照税务登记的名称进行开具。
具体情况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是这样的。
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答复: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七期)》
10.我公司是江苏省摩托车配件生产企业,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通常在20万左右,可以享受这次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中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由于我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是长期合同,合同中约定提供3%专用发票供购方抵扣税款。我们可不可以放弃减税,仍按3%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打个比方:
您养了一头母牛,母牛生了两头小牛;这时候,路人再问您家有几头牛时,您肯定会说有3头了。
这儿也是一样,您子公司对外投资,所确认投资收益,肯定包含于本公司利润之内;您公司也肯定将其全部收益(包括投资收益)进行确认。当然,需要扣除“少数股东权益”部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您好,小编传话:
若在境内雇主会计账簿中有记载,不论是由境内雇主支付还是负担,均理解为由境内企业负担。另外,根据财税2019年35号公告,凡境内雇主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或者无营业收入未征收所得税的,无住所个人为其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论是否在该境内雇主会计账簿中记载,均视为由该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
麻烦您将这个问题描述具体一些,比如是谁给谁补贴?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金融服务是独立的一项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按照你所说的内蒙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适用于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中小企业,不包含金融业。因此不能享受此项优惠
您应当补提上述企业所得税。
一、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您说的分公司独立核算,但企业所得税也还是需要汇总纳税的。
文件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建议先进行欠母公司债务的归还,否则如果不归还进行清算的话,要进行债权债务登记,如果债务和解不再归还的话,应该作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不能弥补掉累计亏损也涉及不到所得税。需要结合你账面资产负债情况来判断。
可以先债转股或者母公司投资投入,然后用资金归还母公司债权,然后未偿付部分母公司放弃债权,子公司做收益,可以弥补之前亏损,按你的数字应该弥补后还是亏损,母公司作为损失处理,保留必要资料可以税前扣除。这样基本母子公司应该都没有多缴税
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其关联性。
我们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打个比方:您公司买了台电脑,其实电脑肯定由硬件、软件构成,但销售方估计不会分别开票,您也不会分别入账。您今天买了台电脑,明天又单独买了个财务核算软件(假设使用期三年),那这个就可以单独作为无形资产了。
如果明显关联,而销售方又分别开票,估计是为了他的税负原因(无形资产税率低);但这样您就可以抵扣得少了。而且一件(组、套)东西,任意分拆,发票本身也不合规。(再打个比方:您买了辆小车,发票就是开具“小汽车”;总不能大架、玻璃、轮胎、系统、发动机之类分别给您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