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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描述下的“法人”,即法律意义上抽象的“人”,比如公司。但有很多人把“法定代表人”之类自然人,错误地称为“法人”。因此,首先需要您补充、确认一下,您说的“法人”是指正确的“法人”,还是实际上“法定代表人”?
正确描述下的“法人”,即法律意义上抽象的“人”,比如公司。但有很多人把“法定代表人”之类自然人,错误地称为“法人”。因此,首先需要您补充、确认一下,您说的“法人”是指正确的“法人”,还是实际上“法定代表人”?
您好,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可以划分的,分别按各自的规定适用抵扣,或不可抵扣。无法划分的,根据当期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销售额占比计算不得抵扣的金额并转出。
个人感觉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上所述,“政府以10万元每亩收购”,则显然所收款项,与销售数量直接挂钩,因而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若依法符合抵扣条件,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购买时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
(一)契税税率3%——5%,具体税率需要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二)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
二、持有时需要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当然,此房产用于经营,针对经营收入,还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具体适用税率,则视具体情形而定。
您须明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可以抵扣与不可以抵扣,乃是“排除法”。
一、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基本规定;然后进行排除。
二、以下情形不能抵扣:
(一)小规模纳税人(注:小规模纳税人并不禁止取得专用发票,只是不能抵扣)。
(二)业务不真实。
(三)票面不合规。
(四)开票时限违规。
(五)法定不得抵扣情形,即: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列个数学公式:“一”(所有专用发票)-“二”(不得抵扣)=可以抵扣
我们首先明确一点:税法之“分”与会计、经营之“分”,不是一回事。
打个比方:甲合伙企业有张三、李四两名合伙人,份额各占50%;2019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假设这是税法口径)。
一、税法之“分”,乃是把这1000万元,张三、李四分别占有500万元,据以计算个人所得税。特别注意的是:这儿只是把利润“分开”,不是一定说“分配”。这个钱在合伙企业,还是给了张三、李四,对于计税毫无区别。实现利润,无论是否分给合伙人,都要在税法层面把这个利润给合伙人分开,据以依法计税。
二、至于会计、经营之“分”,则可根据是否分配给合伙人来进行账务处理。
新三板上市条件:(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