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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和具备资格与否没有直接关联,税法上只有按照真实业务开票纳税就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你说的检测业务属于现代服务项下的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税率6%。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金融业不属于您文件中所说的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所以不能适用该政策
我们首先明确一个法律原则:特殊优于一般。我们一层一层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确有如下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也就是说,符合这个情形,需要汇缴。但是——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就是说,虽然超过了6万元,但是未超过12万元,不需要汇缴。但是——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就是说,虽然未超过12万元,但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那还得汇缴。
A105010表25行是指的预收房款时预缴的税金及附加,按照收入费用配比的原则,这部分预收款对应的税金在预缴时不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只有预收款转收入时,同时把对应的税金通过该表25行转回来。所以这行和主表A100000表中的税金及附加不是一个数字,如果你预收款对应的税金已经直接在预缴时计入主表的税金及附加栏次,那么A105010表的25行你是没有数可填的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另外,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与上述教育费附加性质类似,因而也是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参考依据:
《小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申报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可能视情况还需要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当然,如果没有发生纳税义务,可以依法、据实零申报。
您好,小编传话:
1.情形一,该高管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按国内法执行:
1) 一个年度内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工资薪金全部由境外支(境内不支付不负担),则无个税缴纳义务;2) 一个年度(历年或者任意12个月,具体视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内在境内停留时间超过183天,若工资薪金全部由境外支(境内不支付不负担),则应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在考虑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受雇条款时,需要同时考虑以下三个条件,其中包括关于常设机构的考量:
A收款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3天;
B 报酬不是由中国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表中国居民雇主支付;
C 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负担。
需要补税的情形很多,比如说少计提销项税额6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 10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万
然后结转“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万
假如这时候有进项留抵10万元,挂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余额。那将其中6万元结转“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即可。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
那这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只有4万借方余额,继续往下留抵;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余额就为零。这笔留抵税额抵交欠税业务就处理完了。
这是不能抵扣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如上所述,既然收到律师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旧项目纠纷”,而此“旧项目”又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因此不能抵扣。
如果分公司、总公司属于一个税号,那就是说,在税务登记范畴,只有一个公司;所谓总公司、分公司,只是企业管理、核算的事。在税务方面,只有一个公司。那这时候,开具发票就需要按照税务登记的名称进行开具。
具体情况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是这样的。
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答复: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七期)》
10.我公司是江苏省摩托车配件生产企业,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通常在20万左右,可以享受这次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中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由于我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是长期合同,合同中约定提供3%专用发票供购方抵扣税款。我们可不可以放弃减税,仍按3%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打个比方:
您养了一头母牛,母牛生了两头小牛;这时候,路人再问您家有几头牛时,您肯定会说有3头了。
这儿也是一样,您子公司对外投资,所确认投资收益,肯定包含于本公司利润之内;您公司也肯定将其全部收益(包括投资收益)进行确认。当然,需要扣除“少数股东权益”部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