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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上也有税额栏,按照税额栏金额作为销项,金额栏数据作为收入核算即可
一、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在于会计法规如何规定,不在于“公司领导”。
二、若您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则上述分录完全正确。
三、若您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月末,“所得税费用”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
如此不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这张发票是错误的,应当对于本发票进行相应处理,而非“将错就错”、“一错再错”。您公司可以将此发票退回作废重开;或者按照规定红冲后重新开具,或者只就多开部分红冲也行。但在另一张发票上调整,则导致两张发票皆为错误,实不可取。
一、若此试用设备赠送,与后期是否购买、购买数量没有必然联系,则理应单独视同销售。
二、税法上对于视同销售是否开具发票,没有明确规定;则“法无禁止(开或者不开)皆可为”。您公司可以应客户索取开具发票,也可以因客户不索取而不必开具。
但是,税法明确视同销售,自然无论是否开具发票,皆须依法申报纳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水费收据可以入账。如果是和别的单位共用一块水表,发票开具到别的单位的情况下,您单位应该取得水费发票复印件和发票分割单,与水费收据一起作为原始凭据入账,各用水单位根据分割单上分割的金额各自入账,税局是认可的。
如果只能取得水费收据,也可以入账,但在所得税汇算时,需要从中剔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此,发票丢失,并非红冲理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若所开发票丢失,可依上述文件处理相应事项。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这个问题各地口径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文件可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因本单位公务而实际发生车辆日常费用报销、加油、过路费、停车费等,可以在本单位税前扣除,但须证明相关、合理;比如发票,抬头自然应为本单位,另外还要有相关凭证予以佐证。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年检费、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您可以编制自制凭证进行账务调整。
本年购的办公设备:
您可以冲减管理费用,增加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贷:管理费用。
以前年度购的办公设备:
涉及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应计提折旧。借:固定资产;贷:累计折旧;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本年利润。
您好,根据生物资产准则规定,鱼苗应该计入“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核算。这个科目相当于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农、林、渔业等)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消耗性生物资产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科目,比照“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进行处理。
也就是您公司从事的养鱼的成本都在这个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比如鲤鱼、鲫鱼等。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外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按应计入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也就是采购鱼苗时,借本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水产养殖的动植物,应按出售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您在养鱼过程中支付的人员工资、饲料等费用都计入本科目。
(八)出售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等鱼出售时,把本科目的金额转到主营业务成本中。因养殖的鱼无法进行盘点,前期分别出售时可以采用计划销售毛利率法进行结转成本,等本批鱼全部卖出后,所有的收入、成本全部确定后再得出本批鱼的真实成本和利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