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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普遍认为,代扣手续费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提、缴纳增值税,这在国家税务总局答疑可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目前就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明确征收增值税的地区有深圳国税、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厦门国税、福建国税、大连国税、安徽国税、 辽宁国税(咨询12366)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税率6%、征收率3%。您可视同具体情形,按照上述项目、税率或者征收率,依法、据实开具发票。
一、既然“代收”,则天燃气费本身,应由天然气公司开具发票。当然,您的业务若不符合“代收”定义,而描述为“代收”,则另当别论。
二、若因办理此项“代收”业务,而另行收取“手续费”,则对该手续费部分,应以“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发票。相关编码可以据实查阅《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一、既然“将部分未卖房产转移到新公司”,而房产当然不能悬于空中,必定占地,因此需要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而按照您的描述,似乎并未有“房产出租”情形出现,因而不能从租计征房产税。
(非出租)房产,应当从价计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此房产原值不能任意估计,应当按照会计要求确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相关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股权交易价格是股权代表的价值,也就是对应净资产的评估价,所以应该是150万,计算转让价款时不涉及扣除税费的问题。
如果异地设置分支机构,需进行税务登记独立申报增值税,可以领购发票开立银行账户。增值税预缴一般计税项目2%,简易项目3%。所得税和总工公司汇总缴纳。
税法上,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主要要求只有一个:一年最多只能使用一次。
我明白您的意思,发了100000元奖金,其中60000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其中40000元作为月度奖金。事实上,如何分配,税法不管。当然,个人认为,如果一笔奖金,分开计税,最好在表上能够分得出来。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注:发多少年终加薪,发多少绩效,税法不管;您把哪笔奖金称之为加薪、绩效,税法不管;什么时候发(您年初发“年终加薪”也很正常啊,很多单位都这样的),税法也不管。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办公家具通常使用寿命超过一个年度,若非销售目的,理应确认固定资产;既然计入管理费用,则应调整。
借:固定资产
贷:管理费用
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流转税是增值税,然后计算该企业所得,计算出来所得之后按经营所得税率表计算个税,之后支付给股东个人就没有其他税费了。
计入“燃气站”相关资产成本即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一、只要实际发生经营活动,一般纳税人当然可以依法、据实开具普通发票(与之相应,开具专用发票有所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您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如实开具专用发票即可。至于购买方是否认证抵扣,与您公司无关。
三、如上所述,开具专用发票前提之一乃是“购买方索取”。既然购买方索取普通发票,则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首先,我们来完整地(而非断章取义)来写一下这段话: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我们再来参考一下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综上所述,税法上所称“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其实就是看您的业务,其主要目的是否为了“谋取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