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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如果到期不能兑付肯定原因来自对方,但从票据的角度如果产生不能兑付(一般银行承兑汇票不会出现不能兑付),你公司有向对法索取款项的权利,即使没有这个说明,也可以向对方索取款项,但你的后手肯定是要向你索要款项的,写了说明不能解除你的责任。建议你再和律师咨询一下。
这是标准的“无租使用”啊。事实就是如此,相当于原合同没有执行,实际上就是没有支付租金。
我们通俗讲一下吧:B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一分钱没出,就是一个空壳公司;您收购B公司,原股东和您要1000万,您肯定也不给啊。如果B公司原股东出资已经完毕,1000万就在B公司银行账户上存着(注: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事,原股东向新股东要钱,可不能动公司的钱;那是抽逃出资了),您给人原股东500万,人家也不卖啊。
道理就是如此,其实并不复杂。
您好,正常情况下,应当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才应核定应纳税额。如果已经核定了,意味着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此时,只能自行分配到员工名下,在支付工资时扣除。如果已经核定征收,就不需要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了,所以,不会存在核定征收的,与实际申报的有差异的问题。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第六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如果是你方向对方收回欠款时多收取部分应作为价外费用核算,开票时按照此笔欠款原来确认收入时的税目税率开具发票。原来如果销售货物,那么现在发票也是开货物的发票,税率是货物的税率。
留抵税额不在申报表中进行反应,不能退回。会计上转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挂账,未来如果再转为一般纳税人,可以从该科目再转回进行税额进行抵扣。
有风险,很有可能是虚开行为,比如对方公司并不是真实的购买方,但为了要票和你公司签订了合同,其实是个人为真实购买方,所以由个人付款。和对方强调必须公司名义付款,其实这点又不是很难做到,为什么非要个人付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