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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个补价,之前已经确定好了,那需要调整之前年度收入以及追溯税务处理。如果之前并未确定,则会计、税务处理于当期即可。
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区分外购还是自产:
(一)若为外购,不用视同销售,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若为自产,需要视同销售,相关进项税额也可依法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这些员工的劳动关系,在哪一家呢?
开票据实即可。比如项目,是什么就开什么;比如金额,收了多少钱就开多少。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关于“是否作为新的固定资产”,还是“据实”即可。
政策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这样不能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既然“对外开具的水费税率也是3%”,那这就是简易计税了,相应进项税额自然不能抵扣了。
可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处理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相对普通发票更加严格,尚且可以使用记账联代替,普通发票自然也是可以。(之所以没有专门出这么个文件,个人感觉是没必要——乃是理所当然之事。)
我用通俗语言和您讲一下“租赁”和“仓储”的区别吧:对方把仓库钥匙给您,别的事人家不管,这是租赁;您把肉果给对方,您啥也不管,这是仓储。类似的,租赁与住宿服务、客运服务,区分原则一样的。(比如常说“出租车”,其实那是“运输服务”。)
属于“水产品”,具体分类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即可。适用9%增值税税率。这与账务处理没有关系。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定义:
本货物(农业产品-畜牧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简单来讲,生的就是农产品,熟的就不是。
重大事项的范围
公司法规定重大事项一般有:增资、减资、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具体如下:
一、在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处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发生的重大事项,控股子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二、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 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 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产生显著影响;
4 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 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 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后果;
8 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9 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2 、各控股子涉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 交易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
4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
5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上述指标所涉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 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a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3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1 购销商品;
2 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
3 赠与或受赠资产;
4 兼并或合并法人;
5 出让或受让股权;
6 提供或接受劳务;
7 代理;
8 租赁;
9 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
9.1 提供资金或资源;
9.2 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9.3 提供担保;
9.4 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
9.5 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
9.6 合作投资企业;
9.7 合作开发项目;
9.8 其他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项
1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
2 募投资金投向发生重大变化;
3 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
4 发生重大债务;
5 提供对外担保或担保变更(反担保除外);
6 合并或者分立;
7 收购或者兼并;
8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9 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10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1 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b 重大或有事项:
1 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重大亏损;
2 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3 业绩预告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出现较大差异;
4 对股票或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介信息;
5 未能归还到期的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6 因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7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8 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9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对相应债
务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10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11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
12 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调查;
13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若专用于福利,则全额不得抵扣。但若兼用,则可全额抵扣。
二、与房屋不可分割者,则并入房产原值;若独立者,则单独确认,不用缴纳房产税。
三、职工宿舍购买物品,不得抵扣。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