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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不需要知道。
针对“员工”来讲,扣缴义务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是就自己向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属于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至于汇缴,责任主体乃是“员工”。员工办理年度汇算的三种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员工向单位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如果员工没向单位提出上述要求,则单位没有义务代办。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选择由扣缴义务人代办年度汇算的,需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同时将除本单位以外的2019年度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扣缴义务人,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六条明确了办理年度汇算的三种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
一是自己办,即纳税人自行办理。
二是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
三是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
一般来讲,对于您公司来讲,只需要就所支付劳务报酬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即可;汇缴即使“单位办”,也是他的单位(大学)。
是的,可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也就是说,可以自行决定单独计税还是并入综合所得。
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相关答疑中已经明确: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也就是说,取得多个证书,只能扣除一个。
个人理解,可以税前扣除,但应与取得所得属期相对应。
比如您补交2018年养老保险,可以拿到2018年进行扣除;若因此导致之前多缴税款,可以依法退税。但不能直接拿到2020年进行扣除。
我们来看税法规定,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如果不考虑属期问题,一并拿到本年,肯定会导致本年缴纳金额超过规定标准比例了。
自由职业并非税法术语。
既然“自由职业”,显然并非“工资薪金所得”。但若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取得经营所得且无上述所得,皆可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但若属于非居民个人,或者属于居民个人而取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则不能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答疑: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这里也是一个道理,《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就是说,只要另一位老人健在且年满60周岁,即可按照2000元扣除(须区分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
是的,这是毫无疑问的;前提是您平时已经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
此9万元单就费用扣除,就有6万元;即使没有其他扣除,剩余3万元最多按照3%纳税,远低于平时税负。
非也!
目前个人所得税汇缴,包括两个部分:综合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
至于上述各项,分属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平时应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而不参加汇算清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8号公告中只对以下几项收入免增值税,你是销售企业,不属于8号公告免增值税范围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房产土地依然在老企业名下,如果需要做其他经营,只要不违反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定,你可以以老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无需注销清算如果注销清算需要对你的资产进行处置的。改名和经营范围是法律允许的。成立新公司兼并也可以,但会比较麻烦涉及评估,税收等问题,最简单的就是用原来企业增加经营范围进行经营就可以,如果想更名也可以申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