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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选择“勾选不抵扣”或者勾选抵扣以后做转出处理,然后该280元可以全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能重复又抵扣进项税,又全额抵减增值税。
生活服务业判定,需根据财税(2016)36号 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于生活服务业的范围进行判定。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每类下又有细分,您可以查询该文件来判定。
一、上述“支付”与“补支付”,其实本质是一回事,皆为“工伤期间工资”。
二、“工伤期间工资”与“工伤保险待遇”不是一回事。
(一)“工伤期间工资”应当依法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工伤保险待遇”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合伙企业法中并没有费用是否可以由一个合伙人承担的相应条款,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这里明确表示不能全部利润或者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如果您将所有费用由一个合伙人负担,相当于成本全部由一个人承担了,这与该条款的思想不一致,因此我理解不能这样约定,退伙也是按退伙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计算退伙的利润或者亏损,计算个税。您这么做显然是有利用合伙企业费用承担来规划个人税收的成分。
登陆当地税务局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然后按提示输入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登陆,登陆后主界面就是“我的待办”,选择要待办的事项根据提示就可以进行申报了。如果除了申报以外的其他事项,点击“我要办税”,会看到很多办税事项,根据你的情况进行选择点击,然后没每个骤都有提示怎么操作进行下一步的。
一、需要分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各产品成本,应当分别核算。相关数据,应由项目人员提供。若无法直接区分,应当按照合理方法(比如建筑面积、预算比例等)分开。
如果只是代收代缴,通过往来科目核算即可。
收取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缴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注意,“代收代缴”应当将收取款项转交给委托单位,并由委托单位直接开具发票。以下文件可供参考: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不包括以下项目……(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注销时需要进行财产分配,所以税务机关要求所有实物资产要变现。如果不能变现可以以实物资产对股东进行分配,但这也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这样看还不如你变通一下,把房产卖给你的股东,然后相当于公司变现后再对股东进行分配。其实就是用资金走了一遍过程。但要产生增值税,同时如果因为房产增值产生清算损益要缴纳清算期间的所得税,增值的话还有土地增值税。
即使没有房产证,转让时也要缴纳上述税金,在实物转交,并完成资金结算时交。
增值税就是你企业处置房产的流转税,如果没有进项,就按照销项缴纳了,计算增值税时要考虑你购置时是否抵扣过增值税,如果抵扣过按现行税率计算销项,如果没抵扣过而且是当时因为税法要求不能抵扣的原因,现在可以采用3%减按2%的简易征收率计算。所得税就是看你清算这个过程是否有所得,有就需要缴纳。
1、加计抵减金额时有税上交时直接抵减掉,属于应交数的抵减,因为本年应交数是按照抵减前的数字1100填列
2、研发费用通过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发支出科目,为费用类科目,借方登记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贷方登记转为无形资产和管理费用的金额,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按照研发项目,分为“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因此你捐赠的物资应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比如您购入物资捐赠,购入时价格就相当于公允市场价格,如果你是生产产品进行捐赠的,那么该产品的市场售价就是公允价格作为你捐赠定价
您好,小编传话:高科技企业与其他企业在会计核算上的不同,主要在研发支出上。
所谓研发支出,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就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得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新准则规定,对于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当期归集后计入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则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即资本化。由于不同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差异巨大,正确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就成为研发支出会计处理的关键研究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研究阶段具有计划性和探索性,是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由于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该阶段的支出,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
如何将研发活动人为划分为两个阶段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研究开发项目很可能是一个反复进行的过程,研究和开发很可能是交叉同时进行的。在新准则的相关应用指南中,对可以计入研究阶段的活动,是以列举的形式说明的:“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均属于研究活动。”
会计人员在对属于这一阶段的支出进行判断时,一定要非常确定之后再进行会计处理,因为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计入损益的支出不能进行调整。
这一阶段的相关账务处理为:费用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科目
期末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开发阶段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比如,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均属于开发活动。
新准则中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资本化: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判断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比如,企业已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这些活动是使资产能够达到设计规划书中的功能、特征和技术所必需的活动,或经过专家鉴定等。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企业应该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无形资产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市场情况进行可靠预计,以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无形资产的需求。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企业应能够证明可以取得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应能够证明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声明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等。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这要求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单独核算,比如,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则需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的会计处理为:
支出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后
借:无形资产—XX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为指导和规范高新技术企业收入的核算及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专业技术委员会特制订本指引。
一、收入成本核算的指引
1、收入账户的设置:除原有的科目外,应设置“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五个二级科目,分别用于核算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各项收入。至于上述五个二级科目应设置在主营业务收入还是其他业务收入总账科目下,应根据企业营业情况而定,企业以商品销售收入为主的,其科目设置如下:主营业务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其他的二级科目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反之亦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各项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按原来规定执行。
2、成本账户的设置:除原有的科目外,应设置“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成本”、“技术转让成本”、“技术承包成本”、“技术服务成本”、“接受委托科研成本”五个二级科目,分别用于核算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各项成本。至于上述五个二级科目应设置在主营业务成本还是其他业务成本总账科目下,应根据企业营业情况而定,企业以商品销售成本为主的,其科目设置如下:主营业务成本--“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成本”,其他的二级科目在其他业务成本中核算,反之亦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各项成本以外的各项成本按原来规定执行。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指引
1、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应启用“成本类”中的“研发支出”科目进行过渡性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应分为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按立项书上的项目设置“研发支出—XX资本化支出”和“研发支出—XX费用化支出”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分别设置“材料”、“燃料”、“动力费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仪器折旧费”、“设备折旧费”、“仪器租赁费”、“设备租赁费”、“办公场地租赁费”、“软件摊销费”、“专利权摊销”、“非专利技术摊销”、“模具、工艺设备开发及制造费”、“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其他”三级科目对发生的费用进行核算。
2、期末(月末)的账务处理:期末(月末)将“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发生额结转到“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资本化支出待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将所发生的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转入相关资产成本。
建议增设“科研成本”科目,用于核算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在项目完成前不进行结转,允许年末有余额。 为了研究目的而购置或占用的固定资产,在项目期限内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记入“科研成本”科目,项目结束后记入“管理费用”等科目。项目结束时,由下达科研任务的部门汇同省级科研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对科研成果进行评比鉴定,达到专利水平并申请专利的,取得专利权时,连同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科研成本”科目。达到专利水平未申请专利的,直接根据“科研成本”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科研成本”科目。对于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合理的期限内摊销。若研究不成功或研究出的科研成果已经被相关技术替代而失去价值,经批准予以核销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科研成本”科目。项目终止或结束时,若专项应付款有结余,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 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根据您的描述,您公司提供的服务应该属于信息技术服务类,属于现代服务的一种,税率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