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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支付给“客户”,其目的自然乃是为了实现销售活动,因此可以作为销售费用核算。当然,如果是向自然人赠送,则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法定纳税义务不能改变,您公司愿意让对方净收入1万元当然可以,但那相当于税前劳务费增加了。
即:税前收入-税前收入×(1-20%)×20%=10000元
解之得:税前收入=11904.76元
即:自然人提供11904.76元(不含增值税)劳务费发票,您代扣个人所得税1904.76元,税后支付10000元。
这样影响退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二、(五)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关于这个问题,财政部会计司曾有相关解读:
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负债的规定,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抽奖奖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偶然所得,需要按照百分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
应该按中奖奖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个税,所以应该按船票的市价计算。
抽奖奖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偶然所得,需要按照百分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
您的算法是正确的。其实,就是把能够抵的增值税(包含附加,因为增值税少了,附加自然随着少了) 这个因素考虑进来即可。
一、如果单价未超过500万元,相信您就不必纠结了。直接一次扣除即可。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如果单价超过500万元,很遗憾,目前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当然,据了解,在一些地方的具体把握上,还是倾向于考虑“二手”因素。具体情况建议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超经营范围,本身不影响开具发票;但是,前提是“实际发生了相关业务”。也就是说,从税法、开票角度来讲,有没有资质无妨,但必须得有业务发生才行。
政策依据:
答复时间:2021年07月02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经纪代理服务,没有5%的说法。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就适用6%增值税税率。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就适用3%征收率;当然,今年执行1%。
另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对外销售即发生全面开票义务;而出口免征增值税,因而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其实开了对方也没用处),自然是开具普通发票了。
可以按照租期,分摊税前扣除。这属于土地使用权出租行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三、(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