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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对原来按照其他所得征收的项目进行了变更,对于您说的“一、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需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这条已经做了调整不再缴纳个税了,
现在个税是法定减免,只有个税法确定的项目才能减免,而除了税法规定的征税项目外,也不应该征税。税法征税项目已经没有了“其他所得”这个税目了。原来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一部分取消征收,一部分变更了税目,具体你可以看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股权投资税法是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的,所以你出售三分之一,历史成本呢就是全部投资历史成本的三分之一300万元,你出售价格是多少,就和这个历史成本比较计算税法的投资损益就可以,不需要考虑计提的减值准备,因为税法不允许计提的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你不要和会计混淆,就会计算会计的,税法算税法的,有差异做纳税调整就可以了
如果AB是要成立一家公司的话,没有您说的这种A不占股权的可能,既然是成立公司不是一人公司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这几个类型,股东肯定是需要都出资的,你可以约定收益分成比例,但出资肯定是必须双方要出的。
计入固定资产即可,不必一次转入当期期间费用,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即可。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明确的是,此项优惠属于税务处理范畴。因此会计上仍然应当分期计提折旧,如果不这样就会违背会计原则。当然这样会产生税法、会计之差异,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第一年需要纳税调减,而之后各年则需要纳税调增。
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之前文件既然已经废止,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之一般规定即可。
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或者视为销售房地产,对价乃是“股权”。因此,应当按照上述房地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依法缴纳增值税、印花税、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接受投资方依法缴纳契税、印花税等。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为什么要转款给丙公司?
一、减值准备:税法不认可,会计上认可,所以二者不一致。
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法不认可,会计上认可,所以二者不一致。
三、取得时长期股权投资应比较其初始投资成本与按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在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按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当期收益。税法规定并不要求对其成本进行调整,计税基础维持原取得成本不变,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
四、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损失,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各期损益。但计税基础不随之发生变化。
五、除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外,对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权益变化,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其计税基础不会发生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一条:“......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因此,如果年终奖已经单独计税,则不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此属于直接减免,就不用计提了。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社保费用直接减免,道理同税收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