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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需要看你记账处理,如果只有工资费用4.32万,那么资产负债表肯定未分配利润是-4.32,那么报表如果能平衡,肯定还有一项应付款项,这样资产方为0,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一方也是0
根据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2.直接投入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如果你公司租入服务器用于研发活动可以计入研发费并加计扣除
您好,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快递业务单笔提供劳务的交易总额较小、所需时间不长,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提供劳务结束时并经客户确认后,交易完工进度已确认、成本已发生、按合同收取款项,满足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条件,可以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与会计无差异)。当收入确认后,相应确认成本。现在快递都是电子化处理,所以,财务部门应当能及时得到快递收到的信息,据此信息确认收入。考虑到收款到确认快递业务完成可能有时间差,建议收款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此时已经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财务上收到业务部门传递来的快递完成信息: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支付快递分包业务费用时:
借:劳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当该分包业务所对应的收入确认时(应当根据快递单号进行拆分),对应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财务部门应当按当月已经获取信息做账务处理,后期对账时,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建议按会计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会计及企业所得税角度,收入与成本应当配比,收入和成本不在一个会计期间确认是不可以的。
收派服务仅指同城范围内发生的收件服务、分拣服务和派送服务,不在同城范围内提供函件、包裹运送服务,按照交通运输业计算缴纳增值税。飞机运输一般不在同城,应按交通运输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贵司同时提供收派件服务及交通运输服务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
贵司的业务所涉及到的赔付,应记入贵司营业外收入,支付客户的赔偿,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取得由收款方提供的收款收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付款证明等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参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
一、收派服务
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一)同城,暂按同一地级市的行政区划确定,同一地级市跨县(市、区)属同城范围。
(二)收派服务仅指同城范围内发生的收件服务、分拣服务和派送服务,不在同城范围内提供函件、包裹运送服务,按照交通运输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既提供收派服务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准确划分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不能准确划分的,一律按照交通运输业计算缴纳增值税。
劳动法:职工月计薪天数21.75天,21.75天=(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每年365天减去52个星期的双休日共计104天,得到每年的工作日除以12个月,得到每月的平均工作日。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
所以出勤天数统计是不包含周六日的
可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对于购买方在取得对方开具的红票后,冲减对应存货就可以了。
我们会计基本原则就是权责发生制,所以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应该在当期进行核算,但如果是生产车间工人工资,不应该计入产品成本,因为没有对应的销售产品,应该计入管理费用更合适。
提供发票是销售方的责任和义务,购买方是不能去代开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28号公告,如果销售方是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提供发票你才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看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如果办理了,2万元以下可以开收据,没办的话只能500以下开收据。所以你需要根据对方情况索要票据。
您好,如果确实没收到、没入账,没抵扣、没扣除,就如实提供资料说明。但这样的主张,税务机关可能不信,会调账检查,如果经得的住查,那就没问题。另外,这100万元的发票是普票还是专票,如果是专票且已经认证,则很能举证没有收到。其他的300万元发票,要能举证是善意取得。举证的资料:合同、协议、出入库凭证、付款凭证,包括电话记录、微信记录等。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贵司虚开,则一般不定性为虚开。
如果能联系对方,不用追回原发票,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开具正确发票给到对方就可以了,目前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须开具红字信息表,在开票系统中可直接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确实不能联系到对方,可以和税务机关说明开具税率错误情况,按照正确税率进行申报纳税,但对方取得的发票因为税率错误因该不属于合规的发票,不能进行税前扣除了。
1、生育补助补助是免税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防暑降温费从个税相关法规看属于应该缴纳个税范围,但对于防暑降温费,各地有地方规定,请详询北京税务机关,再公开资料没有查到
3、工作服补助从个税相关法规看属于应该缴纳个税范围,应该不存在免税金额的说法
4、根据个税实施条例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免征个税的
5、自然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根据提供应税行为判断应该缴纳何种税,可能涉及税种:增值税及附加、个税、印花税,如果涉及土地房产还可能有土地增值税,这需要看什么业务了。自然人按小规模管理,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税率就执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注销手续相对公司简便,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