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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2.生活服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增值税。这期间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也不得加计抵减。但之前的留抵可挂账,待恢复征税时再抵扣。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的意思是通过公益组织进行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你所说的是对公益组织注册资金的捐赠,不属于上述文件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范围。不应该按上述政策税前扣除。
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所谓“网上”,只是一种平台;无论在哪交易,这都是“购销”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以下回复供参考:
1. 个人出租房产一般涉及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印花税,如出租的是房产,在增值税(1.5%)和房产税(4%)上都有减免。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因此,在130万元每年的租金下,建议如房屋存在共有关系,以共有人方式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则按共有人数分开开具发票,以充分享受上述政策。
您好,是的。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网站改版后,没有将指南放在其中,但是一直在执行,没有失效。如果有修改或者失效,会有官方通知,您注意查看。
按照税法规定,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对方要求是违反税法规定的,你们没有提供任何服务,不能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网站的提问解答: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中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电子会计凭证元数据具体是指什么?需要保存的电子会计凭证具体是指什么?开票方推过来的发票地址链接、或是开票方发过来的图片文档?
答:元数据是对数据资源的描述,即关于数据的数据,是信息共享和交换的基础和前提。元数据的要求可参见档案行业标准 《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46)、《版式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需求》(DA/T47)等相关行业标准。拍照、截图、扫描等电子影像件属于电子副本文件,并不是电子会计凭证原件,不能仅以电子副本文件报销入账归档,仍应按纸质会计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发票地址、二维码均不是电子会计凭证原件。电子发票等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如何认定、如何获取,建议咨询税务等制证部门。
1、既有货物又有安装服务,属于36号文的混合销售行为。
2、根据36号文,判断混合销售是按照货物还是服务来计算增值税,是根据对方的性质,如果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就涉及如何判断对方是什么性质纳税人的问题了,我理解除了按照经营范围,还应该遵循经济事项的本质,如果对方购买的门禁并负责安装,我认为可以认定为非批发零售,可以按照9%*建筑服务*开票纳税。
3、 根据你的描述,这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不能按照兼营开票,取得9%税率发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遵守税法规定的。
劳防支出也要有相关支出范围,贵公司购入雪糕不属于劳保用品,防暑降温用品要判断是否为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因此购买雪糕不属于劳保,属于用于职工福利的支出,不能抵扣进项。
您好,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该并入总收入中缴纳所得税。具体文件可以参考:
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您好,如果是老的收入准则,在风险转移到买方也就是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是可以的。按新收入准则,您得再细分下,新收入准则是以控制为收入确认前提的,您要看看安装验收能否单独确认一项履约义务,如果是单独的履约义务,那么您销售设备和安装是两项义务,要分别确认收入,不能等到验收后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