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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2月已经计提,退回时直接冲销就可以了,3-6月可不计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通常来讲,土地使用权必有权利期限,而按照权利期限摊销最为合理。
若忘记摊销,可以补摊,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19年度“管理费用”或者“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你和哪个公司发生业务就由哪个公司开票,开票和提供咨询服务的地点没有关系
虽然你们约定你公司负担税费,但代开发票还是以出租人的名义去代开,对于个人租赁不动产,可以代开专票,开专票您公司可以抵扣,抵扣时按照票面税款进行抵扣,个人出租住房是享受税收优惠,按照租金/1.05*1.5%来计算的,你就按照这个税额抵。
您好,问题所说的注销是不是指的撤资或减资?减资或撤资时,股东取得的、相当于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部分,境内企业在支付时,需要按10%适用税率预扣预缴企业所得税(开曼为避税地)。向新股东发新股属于一种增资行为,股东投资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除非是非货币资产投资)。这样做,主要的风险在于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撤资或减资,但这种低价撤资或减资,目前税务机关没有核定、补税的法律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您好,接受方在境内,且消费地在境内的,支付时需要代扣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13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文件: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数和营业收入同时满足才属于大型企业,有一项不满足就属于中小微企业,然后根据“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据”判断你属于满足这档条件,因此属于中型企业。
也就是每档两项指标都符合就属于该档,一项不合格就到下一档去比照,符合就属于下一档,如果还不符合继续下滑一档比照。如果满足微型企业其中一个条件就是微型企业。
如果业务属于实际情况,那也没有什么。
借:管理费用之类
贷:其他应付款——股东
如果归还,冲销即可。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
贷:银行存款
您好,对于转板问题,目前缺乏一个合理的机制以及一套规范的制度安排,《证券法》对此欠缺对多层次场外市场的整体设计,对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包括场外和场内)之间的转板机制缺乏基本规定。
为此,3月6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请您关注。
您好,税务处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中,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根据以上规定,车牌的拍卖应按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同时还涉及到城建税及附件、所得税。
会计处理:关键是看该车牌(实际上是牌照使用权)是否满足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可辨认性标准”,特别是其中的“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这一点。
如果牌照只能依附于特定的车辆,不能将其从车辆中拆分出来单独转让,车辆灭失后牌照也同时失效,则不满足上述可辨认性标准,应计入相关固定资产(车辆)的价值,不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
如果车牌可以脱离特定的车辆单独转让,或者后续更换车辆后该牌照还可以继续使用,则满足可辨认性标准,可确认为无形资产。
您所述情形应作为第二种情形即无形资产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