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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也就是说,既然“计提少了”,说明这70万元属期乃是2018年度,自应扣除于2018年度;您可追溯调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并依法退税、抵税或者调整税法口径利润。
您好,您的问题未提交完整,请补充完整以便作答。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搬家服务应该属于装卸搬运服务,按照“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开具发票,不需要备注栏书写特定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因此,上述情况不能退税,也不能抵税。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经查询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均未发现上述《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使用税额的通知》(晋财税〔2020〕2号)文件,预计上述文件还未正式签发并公告,暂不能作为企业进行财税处理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您原来是外商独资,现在变为中外合资,是进行的股权转让吗?原来注册资金1亿现在5000万,是做的减资?如果仅是股权转让和减资,对公司来讲不涉及税金问题
根据财税[2017]77号
一、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8]91号
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可以看出,目前文件没有对于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利息免税的政策,没有延续。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的定义: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在财税〔2016〕140号还未出台前,“堂食”属于餐饮服务,而“外卖”不区分是自产、加工还是外购的成品,均按照销售货物征税,造成了实务中税企双方的困惑;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以下简称《解读》)。《解读》指出,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实施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意味着如果企业出售的商品如果经过企业的生产、加工,而非直接转售,则适用6%的餐饮服务税率,如直接转售酒水或购进的包装好的食品,则按照13%出售货物来进行征税。因此星巴克、奶茶店、冰激凌店等非餐厅式店铺自己调制的咖啡、奶茶、冰激凌,应按照6%的餐饮服务税率缴纳增值税。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使用数字举例吧:
一、您这月收取预收款109万元,预缴增值税3万元。
二、您这月交付房屋、开具发票1090万元,这些房屋对应土地价款436万元。则当月销项税额=(1090-436)/(1+9%)×9%=54万元。
三、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20万元,即本月进项税额20万元。
四、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4-20=34万元
五、抵减预缴税额,实际缴纳税额=34-3=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