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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既然是“贸易公司”,应当没有6%的货物吧。
二、发票项目及适用税率,应当完全依照税法。如果错开,理应作废或者红冲后重新开具。需要特别强调一点的是,错票重开,无论开票方还是受票方,都是法定义务。
打个比方:本来这个货物,适用9%的税率,错开成13%了,客户可能觉得多抵一点,不想配合重开。那容易,开票方只须告诉受票方税务机关即可,让他一分钱也抵不了(错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按“鉴证咨询服务”项目开票就可以,支付的劳务费可以根据发票计入工程成本科目,但承担的住宿和交通费用是否可以直接列入工程成本,这还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协议属于企业和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直接列工程成本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个不是本单位员工的,属于招待性质,按招待费限额税前扣除。我建议最好的方式就是把您承担的住宿交通费用金额合并到劳务费中,由对方合计开票更好。
不可以。
如上所述,“在另一个公司签劳务协议”,那就不是工资,而是劳务报酬了。也就是说,另一个公司应当向这个从索取发票,作为劳务费入账,并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必须强调一点,税法上从来没有“对方需要补多少税点给我们”。我理解您的心情,就是自己不亏而已,那叫“调价”。
如上所述,销售额120万(不含税,如果含税,您自己折算一样即可,道理相同),则销项税额:
120×6%=7.2万
而“外包给乙方60万,乙方给我们开具1%的发票”,则进项税额只有0.6万。
那么,您如果想不吃亏,就要“调价”(减价)6.6万。但是,这与税法无关;能不能加价,关键在于市场。(打个比方,如果市场上您比较强势,对方除了您,拿不到业务,您减20万,他也许也要接。如果市场上对方比较强势,离了对方,这个业务您做不了,那对方要加30万,恐怕您也得接受。)
先确定外聘教师和您单位是什么关系,如果是劳务关系,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税。预扣预缴时按支付讲课津贴的金额计算预扣的基数,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如果是任职受雇关系,按工资薪酬代扣个税,基数就是工资薪酬扣除各项可以扣除项目后的金额。
如您所述,如果确实属于公司发生的水电费,而通过物业购买、支付,则物业开具相关专用发票是可以的。也可以如实抵扣、扣除。
主要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以的,只要属于任职受雇关系就可以开工资,但次年该人需要汇算清缴。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不可以。
根据“国发〔2023〕13号”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不可以。不瞒您说,税法上没有“实际”这个说法。
根据“国发〔2023〕13号”三、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总局方面没有明确说明,可以参考浙江省的一个公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的基数。
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项目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参考文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四、购买在建项目进行继续建设再转让的。
可以开票但,这样的发票是不合规的,纳税人应按货物名称具体开具,票面不能笼统填写“食品”,应该按礼盒中的货物明细开票。
参考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